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6月1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美特好超市(兴华街店)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讲解+案例剖析+互动答疑”的形式,为群众送上食品安全“法治礼包”。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秀梅,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石新凯,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队长高秀卿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我院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部分同志参加活动。
以专业普法筑牢安全屏障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成效。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介绍了近期打击食品犯罪的工作成果,公布了线索举报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则现场演示了如何辨别食品标签、识别假冒伪劣产品,并详细介绍了12315投诉举报流程。美特好超市工作人员展示了超市食品采购环节的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产品溯源二维码,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以多元宣传凝聚共治合力
活动现场设置了法律咨询台、宣传展板,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有奖问答等形式与群众互动交流。针对群众关心的“网红食品选购注意事项”“网购食品维权途径”等问题,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解答。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60余人次。活动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又畅通了维权渠道,实现了普法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有机统一,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下一步,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部门联动,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好氛围,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哪些经营户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类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 协商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2.拨打12315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电话。投诉时,首先应明确投诉的经营主体、地址和食品的具体情况;其次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反映;再者要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的剩余食物。
3.司法救济。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以上都是消费者维权可取的途径,检察公益诉讼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让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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