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捕诉一体”模式下退回补充侦查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1-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捕诉一体”模式下退回补充侦查机制的完善

——丁莉*杨亚琳**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法定程序,退回并要求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不仅能够促使案件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同时有利于查明真相、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捕诉一体”模式运行以来,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管理更加严格,并取得较好效果。但是,仍然存在补侦提纲质量不高、补充侦查质量依赖于“文来文往”形式、退回补充侦查制约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案-件比”考核及刑事检察工作质效。本文中,笔者结合本人办案实际以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具体实践,剖析现有问题,探索完善建议。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质量不高

补充侦查提纲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重要载体,是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直接影响了办案质效。然而,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提纲“一言以蔽之”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真正实现退回补充侦查的价值。根据《太原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评审及抽查情况通报》,参加评审的补充侦查决定书(补侦提纲)中评选出了优秀文书、合格文书、瑕疵文书、不合格文书、不规范文书。从瑕疵文书、不合格文书来看,补充侦查提纲中主要问题集中在:补侦的目的、方向、要求、所需补侦的具体事项不具有针对性、规范性、可行性。退回补充侦查文书说理性、针对性不足,导致侦查人员理解不到位、难以开展侦查工作从而影响补充侦查质量。从不规范文书来看,补充侦查提纲中存在错别字、语句不通顺等问题,影响了补侦提纲的严肃性、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制约机制不健全

   司法实践中,存在承办检察官只是由于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或者为追求审结率未及时提起公诉,而人为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进行退查的行为。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等问题,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上只是为了拖延办案时间,仅仅是形式上退查,以此来延长自己的办案期限。有个别案件,本可以在一次补充侦查时就可以查清,但公诉部门却人为地使案件通过两次补充侦查,才得以达到起诉条件。审批负责人一般对补充侦查仅仅起到审核作用,由于不了解他人承办案件的具体内容,只是根据承办检察官的简单汇报而同意退回补充侦查。

(三)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结果监督机制不健全

退回补充侦查是一种救济性的手段,适用于案件侦查终结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用以弥补侦查的缺陷。由于执法理念偏差和办案程序不符合规定,使得侦查机关收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后,一是重口供、轻物证,只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不重视收集其他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将难以追诉犯罪。二是不重视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的收集。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链条不紧密,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且无被害人陈述,证据之间又难以形成锁链时,就不符合起诉的证据标准。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存在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情形,甚至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相冲突,致使证据的证明力度不足。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存在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按补充侦查提纲尽责补查,或是仅查了一些容易获取的次要证据等情形,导致有些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质量仍然不高,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但是,无具体的法律条文或相关规定对补充侦查的内容进行具体规范,无法形成制约,承办检察官收到已补充侦查完毕的证据材料仍然无法作为根据进行定罪量刑。

  二、加强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制约与监督。

 建立案件侦诉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案件信息共享。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但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或其侦查人员不接受监督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建议在审查起诉补充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对消极对待退回补充案件的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及时展开侦查活动监督。司法实践中,鉴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之后,没有下文的情况屡有发生,笔者建议应保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切实发挥实效,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步进行跟踪督促,落实侦查情况。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机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侦查机关,使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完毕后,承办检察官要根据补充侦查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对于没有达到补充侦查要求和目的的案件,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严格把关补充侦查质量,全面提高案件办理水平、节省司法资源。  

(二)规范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之后,再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严禁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向公安机关“借时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内部监督与制约,减少不必要的、随意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应当注重提高审查逮捕环节引导补充侦查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通过开展捕前引导侦查工作,密切捕侦关系,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除了要严格审查报捕案件是否符合批捕条件之外,另一重要职责就是对该案下一步的侦查提供意见,充分利用审查逮捕阶段的《继续侦查意见书》从宏观上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方向以及微观上保证证据的补充完善,充分释法说理,为案件审查起诉夯实基础。 

(三)规范和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机关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主动接受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引导职能,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和效率。一是检察官应当进一步规范制作补侦法律文书。承办检察官在出具补充侦查提纲时,应当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定性问题、取证目的、要求和补充侦查具体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必须补充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遗漏的罪行;遗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程序违法或者不完备之处等。严格按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和裁判标准,详细梳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二是加大对补侦提纲文书的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定期组织补侦提纲文书自查活动;上级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文书评审及抽查,及时发现补侦提纲中存在的不规范、瑕疵、不合格等问题,通报该类法律文书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实现全程监督把关补侦提纲质量。

(四)结合“案件比”,引入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考核机制。

根据“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要求,建立以案件质效和监督实效为主线,包含容错机制的业务考核评价体系。一是注重考核案件办理质效,突出“案件比”指标评价。二是注重考核监督质效。“捕诉一体”制度改革后,检察监督工作落实在承办检察官个人,应建立监督履职的奖惩机制,提升检察官主动监督的积极性。三是遵循司法规律,建立容错机制。科学认定责任,对案件质量问题严格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保障检察官良好的履职环境。

三、小结

新时代对刑事检察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优势,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同时积极引导承办检察官借助丰富的庭审经验,围绕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为侦查机关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引导侦查意见,着力优化“案-件比”,促进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提质增效,为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