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诌议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诌议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组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营造公平透明法治发展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如何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是研究检察机关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从少捕慎诉,稳妥查冻扣押、准确区分,严防打击扩大化、以案释法,力求有理有据、精准量刑,鼓励认罪认罚从宽、完善配套,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五大方面,做了相关研究,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企业、保护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

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一切从确保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际出发,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贯彻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的理念,创造公正、安定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少捕慎诉,稳妥查冻扣押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企业的生死存亡大多系于经营者个人,其核心工作由经营者个人掌控管理,如果经营者个人涉及刑事犯罪,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最终关系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为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应当贯彻“少捕慎诉”原则,依法稳妥处理,为民营企业长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慎之又慎

办理涉民营企业经营者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自首、立功等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积极配合侦查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能不捕则不捕,可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确保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于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中已经被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赔偿、谅解、过失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检察机关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应当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对符合条件民营企业家变更强制措施,促使其更快回归企业,保障本区域内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采取限制财产权利强制措施需把握好度

在处置涉案民营企业财产过程中,能够采取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采用查封、扣押或财产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应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三)开展调查取证需科学合理

为尽可能保证涉事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检察机关应监督公安机关对涉事民营企业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账册、技术资料,办案中不得轻易扣押,确需调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最大程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以维护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布新闻信息需真实准确

检察机关确需对外发布涉案民营企业相关新闻信息时,要本着审慎原则考虑全面,防患于未然。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声誉的失实、夸大性报道,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快速澄清。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困难。

    二、准确区分,严防打击扩大化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是非法集资还是正当融资;是相关责任人的个人犯罪还是企业违法;是民事纠纷还是经济诈骗;是合法的利润收入还是违法犯罪所得等问题,都要准确区分、严格把控,以防打击扩大化,损害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司法办案中遇到界定有困难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人民监督员评议会,避免出现定性错误,给民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对集资是否存在“非法性”作出认定。

(二)正确区分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资产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要区分清楚是企业资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出现混淆情况。    

(三)正确区分民事纠纷和经济诈骗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检察机关正确区分民事纠纷和经济诈骗,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有利于为民营企业营造公正公平法治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三、以案释法,力求有理有据

释法说理工作应贯穿于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始终,检察机关应通过规范的表述和细致的说理,对办案中的执法行为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便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多方理解,并配合决定的执行,实现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精准量刑,鼓励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对于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应当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一是要与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协商,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从宽处理,选择庭审程序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二是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并出具犯罪嫌疑人社会评估调查函。三是建立庭前量刑沟通机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应当与法官充分沟通,表达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依据,争取达成精准量刑共识;必要时,法检两院党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讨论,听取各方观点,实现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五、完善配套,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积极联合工商部门签署常态化联络机制文件,形成保障民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不仅要落实台账登记、案件通报、工作调研等具体工作细则,加强交流、沟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而且要联合区域内公安、法院、司法局开展涉民营企业犯罪专题调研,破解取证难点,统一执法标准,强化跨单位协作。

2、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服务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矛盾纠纷,促进民营经济领域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环境的形成。

   (二)完善涉民营企业犯罪检察建议制度,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检企常态化沟通联络制度。认真总结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企业制度的完善。结合民营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人员实际状况,建议民营企业设置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以及企业往来款项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提高民营企业的犯罪防范能力。

(三)落实检察机关普法责任制,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1、开展“一企一政策”,送法入企活动。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延伸检察职能、提供精细法律服务。加强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定期组织相关警示教育、岗位风险教育,不断提高民营企业人员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和归纳,为民营企业经营提供精准服务,聚焦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解决法律难题,并引导、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

2、检察机关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区域民营企业代表参观。通过实地了解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检察文化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深入认识检察工作,真正拉近检企距离,用优质检察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并先后开展了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专项活动,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出更多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