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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

理危险驾驶案件专题调研报告

张晋东  周燕

一、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

(一)我院对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办理的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摸底排查。经统计,我院办理的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存在危险驾驶案件25件,2017年存在危险驾驶案件24起,2018年存在危险驾驶案件57件,2019年截止到8月存在危险驾驶案件29件,共计危险驾驶案件135件,涉及人数135人。2016年至2018年逐年上升,从2017年到2018年增幅较大,2019年1月至8月较2018年1月至8月增长1件。

其中,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情况如下:

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有16件,其中确定量刑建议的有9件,幅度量刑建议的有7件。

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出庭程序的有14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有1件、简易程序的有3件、速裁程序的有10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占比较高。

我院对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和梳理后发现,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均为认罪认罚,无抗诉无上诉,说明我院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给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量刑建议的采纳度较高。

经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有增幅的原因主要有:

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法律宣传不到位;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驾驶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对醉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派酒、劝酒等风俗习惯查处方式太单一一方面排查范围窄,另一方面排查的频率低

(二)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退查和延期的情况如下:

尖草坪区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退查危险驾驶案件共5件,其中2016年退查0件,2017年退查4件,2018年退查1件,2019年截止8月退查0件。2019年1月到8月较2018年1月到8月下降1件。

尖草坪区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延期危险驾驶案件共17件,其中2016年延期0件,2017年延期5件,2018年延期12件,2019年截止8月延期0件。2019年1月到8月较2018年1月到8月下降7件。

经分析,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主要原因包括需调取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因特殊原因被告人无法参与诉讼等。具体来说有:需调取刑满释放的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等前科材料;需调取双方的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需调取户籍证明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需调取案讯问视听材料光盘;调取补充伤情鉴定结果

    二、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侦诉协调机制不健全,我院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有效沟通还有待提升,未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公安机关主动邀请介入案件比例较低,未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率不高,仍需及时高效沟通。针对部分延押多、退查率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办案中介入少,导致办案效率低,出现退补和延期。

    (二)改进措施:

1.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持续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证诉讼效率与公平,同时准确把握案件比的实质内涵和精神要义,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认识到降低案件比的紧迫性,将降低案件比落实在每个具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办案质量效率的统一。

2.紧密跟踪,引导侦查

对受理的每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紧密跟踪,引导侦查。例如对于疑难复杂、证据不太完善、事实不太清楚的案件,通过引导取证,以减少后续退查和延期次数,同时,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对于重要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避免后期的延长羁押期限的次数,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充分利用检察官联系会议制度,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官共同讨论商议,集思广益,以求及时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效。

3.审限上提,严格审批

针对延长羁押期限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案件严格把控,进一步从严掌握退补条件,严控退补数量。积极利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提高审批权限,由检察官提前7天报分管检察长,说明案情重大复杂的理由,退补理由,明确无法办结的原因,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延期、退补的,报检察长批准。同时对于法院延期审理的案件,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尽量避免延期审理的情况出现,争取配合法院在审理期限内及时审结案件。

 三、尖草坪区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例

(一)关于退查的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9050527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极乐街42号,无业。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9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A4M267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太钢赵庄门门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郭某某驾驶的晋A95449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张某某和晋A4M267号小型客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因其未进行手术治疗,法医无法对其伤情进行确切的评价,目前就该损伤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只能暂定为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97.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205.99mg/100ml。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及时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基本案情,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缺少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该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且被害人无条件进行手术,故而无法提供鉴定。鉴于该证据的短缺严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承办人本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故对该证据进行两次退回补祯,严把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准确打击了犯罪,提高了办案质效。

(二)适用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康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9月27日14时31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晋AGV746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钢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柏杨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康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5.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对康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19年4月24日向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探索适用相对集中的工作机制,即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五集中”诉讼模式,即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开庭,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审查案件时,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探索证据展示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在办理危险驾驶类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我院均为精准量刑,不仅仅体现在主刑中,附加刑罚金也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精准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确信力以及保障力,对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同案是否同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适用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刑诉法修正后,检察机关认真践行“繁案快办、简案精办”办案思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并提出确切的量刑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并不上诉。

刑事速裁程序是积极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的积极尝试,充分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需求。该案的办理用时短、流程快,庭审过程省略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只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从庭审开始到宣判全程仅需15分钟。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刑事案件办理提速增效。

案例二:魏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10月10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晋A5Z048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原市七府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冶金学校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9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4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0月10日在工作中受理该案,经审查于当日立刑事案件侦查。后口头传唤魏某某至尖草坪二大队接受调查。2018年10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对魏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向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探索适用相对集中的工作机制,即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五集中”诉讼模式,即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开庭,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坚持依法从快从简,提高诉讼效率,从受理、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提起公诉,用了七天时间。另一方面,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探索证据展示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庭审程序,当庭作出判决,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表示不提出上诉,本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进程的加快,危险驾驶罪大幅度快速上升。因此,探索对危险驾驶罪等轻罪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依法快速办理、提高办案质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要求,通过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意义及提供值班律师的方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极大的缩短了审理期限,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快审快结”的特点,实现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高质高效的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