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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研究

时间:2020-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研究

                           张晋东 王珏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密团结群众,有效服务群众,扎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主动融入脱贫攻坚,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大局的生动实践。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进程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并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2018年6月25日,围绕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助力精准脱贫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残疾人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原则、贫困线索移送和处理、救助线索移送和办理,救助资金保障和适用、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脱贫攻坚大局,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二、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并探索司法救助与扶贫帮扶衔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摸排救助线索

积极探索、拓宽渠道,检察机关主动摸排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对于通过控申部门受理的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主动发现受理的案件与司法救助的结合点;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全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回头看,特别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审查是否属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是否因案返贫、因案致贫,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情形,挖掘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的结合点。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与同级扶贫部门沟通协调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精准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着力点,明确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间的救助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并探索建立日常联络、信息沟通、联席会议、移送办理等工作机制。

(三)牵头多部门救助

在与扶贫部门联系沟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根据被救助人的年龄、特殊身份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牵头协调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退伍军人事务局、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多个相关部门,对贫困救助人开展多渠道、多元化救助帮扶。

三、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面临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保障、推进脱贫攻坚战做出了明确指导和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境:

(一)部门间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来源大多为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有关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经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并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对其开展救助工作。但是在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贫困户非常少。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情况大多都是批捕、公诉部门掌握,如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就会导致相关救助线索材料不能及时移送,从而影响司法救助程序的启动。

(二)宣传救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事人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知之甚少,大多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审查后,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部分当事人才可能申请司法救助,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不了解,对于司法救助工作存在很多疑虑和误解,不愿意申请司法救助,导致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难以开展。

(三)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宽明确

《意见》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工作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异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这些措施给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的多元化提供了一些思路,但是原则性较强,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四、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建议

(一)加强协调工作机制

建立起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机制。

1、及时将本院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情况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与上级检察院多沟通请示。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启动上下级二级或三级联动救助,多渠道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

2、与本院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内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及时将司法救助有关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部门。同时控告申诉部门主动与批捕、公诉、民行等部门联系,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

3、积极与扶贫办等相关单位沟通,全面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底数、清单,落实好《意见》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日常事务,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公开审查宣传

1、公开审查,对于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等参与公开审查,充分听取第三方意见建议,确保救助公开透明公正。

2、公开宣传,通过宪法宣传日、检察开放日等宣传活动,摆放展板、向群众发放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宣传资料;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摆放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宣传手册,并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开设宣传专栏,公开司法救助受理条件等相关内容;利用“两微一端”平台,推送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案例等,消除群众疑虑,增强群众对于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的认识。

(三)拓宽救助方式,延伸救助渠道

1、落实社会救助,检察机关与民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在国家政策、社会公益等方面通过提供就业渠道、教育帮助等措施为救助对象争取更多帮扶。

2、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检察机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后及时开展定期回访,了解被救助人救助后的生活情况,及时掌握被救助对象脱贫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3、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对于救助金难以解决因案致贫困难的,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网络众筹等方式,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整合资源,多渠道注入资金。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答记者问时讲到:“国家司法救助是扶危济困的民生工作,检察机关主动融入脱贫攻坚,积极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扶危济困化解社会矛盾,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检察机关要继续完善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去,将司法救助助力扶贫工作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