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后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0-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后

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作者:杨露露、姚芳、阎冰、周燕

 

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开展至今,“捕诉一体化”作为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较于之前的“捕诉分离”模式,“谁捕谁诉”通过将批捕权与公诉权集中,有效整合了办案力量,提高了办案效率。

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注重办案效率“捕诉一体化”实施后,对侦查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如何完善侦查监督工作,对于新时期提升检察机关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只有明确认识侦查监督工作意义,准确把握该工作的定位,改变“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才能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的监督职能。

(一)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制约权力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体系,将诉讼程序划分为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不同阶段,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当中,侦查权有着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只有通过侦查监督制度制约,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更好的提高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等侦查监督制度,更好的解决了公安机关特别是在提请逮捕阶段入罪门槛低、证据质量较差的问题。

(三)更好的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改革,由“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中心”,从“打击犯罪为主”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合法性监督,有力促进了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才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要求。

二、捕诉一体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强化侦查监督,注重保障人权

有利于强化监督。在以往“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下,介入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工作主要由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负责,这就导致侦监部门的检察官往往只从批准逮捕的角度来审查证据,对于该案件的起诉阶段并未充分考虑,容易出现侦查监督的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证据始终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做好证据的审查运用工作就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捕诉合一”将以往“你捕我诉”的分离模式变为“谁捕谁诉”的一体模式后,有利于侦查、逮捕、起诉一体化,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提起公诉阶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来指导案件侦查工作,监督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进一步实现程序正义。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整合,有利于保持诉讼流畅性,极大地避免了捕后不诉的问题的发生,为补充侦查工作尽早确定取证方向,弥补侦查监督漏洞,还能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有利于保障人权。“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需承担“捕后不诉”、“捕后轻刑”的责任,因此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将更加审慎,这样能够有效降低逮捕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检察官也会及时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效果,发挥引导侦查的实效作用,及时补充证据,压缩诉讼时间,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消极影响:弱化批捕职能,缺乏内部监督

批捕职能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逮捕行为的制约,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但“捕诉合一”后,由于检察机关批捕主体和起诉主体重合,缺少内部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导致批捕职能弱化,一切工作向诉讼倾斜,削弱了批捕职能的独立价值,可能不利于检察官在批准逮捕阶段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以捕代侦”的现象。

同时,检察官以提起公诉的思维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虽然一方面有利于证据的补充,但另一方面也易受到追诉思维的牵制,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属性被削弱,不利于司法公正。实践中或出现“该捕不捕”的情况,即检察官担心逮捕后不符合起诉条件,进而以起诉的高标准来要求审查逮捕案件,不符合要求的就予以不捕,很可能导致案件证据的后续补充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从检察官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捕诉合一”亦有可能因为工作人员时间、精力、能力有限,而在本就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案件的介入和取证导向失去有效监督。

三、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共同提升办案质量

一是开展捕前引导侦查工作,密切捕侦关系。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对重大、敏感案件将引导侦查时机由捕后提前至捕前,完善同侦查机关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通报、专项打击行动提前沟通等制度,实现了对侦查活动全程引导、监督,提高了侦查机关取证效果。

二是开展捕后引导侦查工作,传递证据标准。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承办检察官从报送案件审查逮捕开始就与侦查机关建立密切联系,随时对侦查取证加强全程跟踪、监督、指导,将审判、起诉证明标准不断向侦查环节传导,以审判标准要求开展补侦工作。对于已批准逮捕但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或在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需要查证,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移送侦查机关。

三是建立健全审查引导侦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日常沟通,建立存疑不起诉、无罪及撤回起诉案件等专项通报制度,坚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专题研讨等多种有效做法,不断畅通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机制,不断健全审查引导侦查模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建立衔接顺畅、配合有力、监督到位的司法办案关系。

(二)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执法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决策部暑,完善侦查监督工作应回应当前刑事执法办案中的实践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方面,引导侦查监督干警正确认识侦查监督职权职责,增强干警监督意识和能力,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克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困难,做到违法必纠正,非法取证必排除,侵权必追究的侦查监督格局。另一方面,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传统办案习惯,完善已有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节严重的,坚决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实效

一方面由以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转变。为改变事后监督被动局面,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出击,转变以办案发现并纠正违法方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对侦查违法监督作用,完善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充分利用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或途径,积极延伸监督触角,将监督拓展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将纠正违法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的,侦查机关必须对整改和纠正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于书面形式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或反馈,侦查监督部门并侦查机关对整改及纠正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对提出纠正未纠正或者敷衍、搪塞行为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确保监督力度和实效。

(四)顶层设计,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根据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单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和装备,合理配备侦查监督人员,以适应新时期对侦监工作的需求。一方面,要强化干警学习与培训力度,尤其是对新刑诉法、新刑诉规则的学习及培训,及时更新干警知识储备,确保新法的准确执行。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拓宽干警视野,加强干警综合知识储备,满足办案之需。加大侦查监督业务骨干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坚持健全和完善侦查监督人才库建设,完善侦查监督人才管理、宣传、激励、提拔使用机制,形成尊重人才、学习人才、争作人才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和人才库作用,统筹协调各地区侦查监督工作,有效解决地域不平衡问题。通过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对侦查监督基本理论、工作规律和当前实践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的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解决和完善措施,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侦查监督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只有不断增强侦查监督能力,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正确运用好这样权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不断得到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才能更加统一正确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笔者希望能通过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不断增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确保监督实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职能,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产品,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