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

时间:2020-07-29  作者:王安利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电脑、移动存储、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科技已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2013年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电子产品中,电子证据作为可能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证据取证包括证据获取、证据分析和证据报告三个过程。 

  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前应制定提取某一电子证据的计划、步骤以及相应的要领,提取证据时首先要求提取文件和软件,必要时也可以提取计算机硬件。在勘查时,要获取目标系统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现有的正常文件、已经被删除但仍存在于磁盘上(即还没有被新文件覆盖)的文件、隐藏文件、受到密码保护的文件和加密文件等,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电子证据收集主体。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在司法取证中指具有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而非大部分人理解的办案人员。确定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确保司法取证合法性的第一步。 

  2、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后利用备份的数据进行分析,不能对原始数据直接进行分析。发现涉案文件和数据后应当进行复制,不能直接在原涉案计算机中进行文件和数据分析,以确保原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复制后的硬件及时扣押封存,对于采集到的证据,要及时标注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过程、提取人员等,以保证电子证据提取的合法性。 

  3、在备份复制过程中,以及对备份复制的硬盘或镜像文件进行数据分析、恢复、检验时,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对重要证据文件还应采取必要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等技术,并且应当记录分析过程所使用的设备型号、序列号,所使用的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具体操作过程以及检查结果等,制作相应的工作记录或检验文书。  

  4、详细记录取证全程,保证证据连续性。将电子证据从获取生成之后到提交法庭作为审判依据的过程中产生的变化都进行记录和说明。在移动硬件之前,把被提取的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和连接状态用照相、录像、绘图、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用摄像机记录检验分析的全过程,尤其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骤应当多角度录像。  

  5.保障硬件环境安全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必须按照科学方法保全,应该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静电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防止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还要注意防磁,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电子证据的分析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复制提取的电子数据,可先通过数据恢复、影藏数据再现等技术将数据信息全部显现出来,再通过分析与关键字查询,文件特征分析技术,镜像文件、交换文件、临时文件分析技术等方式分析在磁盘的特殊区域中发现的所有相关数据。利用磁盘存储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数据恢复,获取文件被增、删、改、复制前的痕迹。将收集的程序、数据和备份与当前运行的程序数据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篡改痕迹。还要注意分析计算机所有者、电子签名、密码、交易记录、回复信箱、邮件发送服务器的日志、上网IP等计算机特有信息识别体。用证据分析能够发现和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发现各种异常现象或者推断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从而发现作案人是在何时、采取何种手段、从哪些方面对系统进行了哪些侵害,从中选取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 

  证据报告是当证据准备好后,做一个列出获取证据、分析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理由的报告,必要时还需要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最后以证据的形式按照合法的程序提交。 

  同时,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在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中,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法庭采信,是我们在取证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如果这种技术上的运用失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准则的“支持”,将导致在诉讼中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无法可依,很难在侦查和审判程序中发挥效力。所以使用电子证据应首先确保电子证据收集上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科学和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科学可靠。 

  基层检察院应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为侦查办案服务,提高审讯、取证水平,增强突破案件和获取证据的能力,更加自觉、主动地运用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科技手段和方法,为案件顺利查办寻找最佳途径,达到侦查理念和技术手段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