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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诱发刑事案件情况分析及立法建议

时间:2020-07-23  作者:张媛媛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87年我国批准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批准发行体育彩票以来,在彩票业快速发展、“彩民”人数与日俱增的同时,因博彩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开始日益增多,不仅扰乱了博彩行业的经营秩序,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进行剖析,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更好的防控该类犯罪,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因博彩诱发的刑事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皆为“彩民”,且呈年轻化,文化程度较高。 

  2011年以来,环翠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犯罪主体为“彩民”的刑事案件共计14件15人,其中25岁以下3人,25岁至35岁以下9人,35岁以上3人,犯罪嫌疑人以“80后”居多,占涉案人数的93.25%。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1人,占涉案人数的73%。 

  2、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每年呈明显上升态势。 

  2011年环翠区检察院共办理博彩引发的刑事案件1件1人,2012年增至2件3人,2013年5件5人,2014年6件6人(详见图表1),案发数量、涉案人数每年呈明显上升态势。 

  3、案件类型、犯罪手段多样化、涉案罪名种类繁多。 

  此类犯罪的案件类型既有嫌疑人直接采取盗窃、抢劫的手段获取彩票的,也有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购买彩票的,更有甚者,通过信用卡透支套现来购买彩票。涉案罪名从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涉案罪名种类繁多。 

  4、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 

  由于犯罪主体都是沉迷于彩票无法自拔的“彩民”,他们寄希望于中大奖而持续不断的实施犯罪行为,有些盗窃、抢劫彩票的作案人员,其作案次数犯罪嫌疑人自己甚至难以计数,有些通过挪用资金、透支套现来购买彩票的作案人员,犯罪行为断断续续长达近三年。 

  5、造成的损失巨大且难以追回 

  由于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使得犯罪数额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增长,且通过购买彩票获取的钱财,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仍然用来购买彩票,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为购买彩票而犯罪的同时,还借钱或者变卖家产,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大大下降,也使得损失难以追回或者无法弥补。 

  二、因博彩诱发的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1、“以小搏大”的巨额奖金诱惑,使得其具有吸引力。 

  彩票是一种博彩性的娱乐活动,其以小搏大的刺激性,为一夜暴富的心理提供了最低成本的载体。人们期待中奖,这种期待能够迅速调动人们购买彩票的兴趣,特别是有些“彩民”中了一些小奖之后,盲目乐观,进而对自己的运气过度自信,使得他们盲目加大投注,逐渐失去了正常心态,成了心理扭曲的赌徒,当他们不能支付购买彩票的资金和不能承受偿还自己为购买彩票而造成的负债时,对中奖的期待又成为他们幻想中救命的稻草,也成为了心理助推剂,使得这些“彩民”看着这种事实上的海市蜃楼而一步步陷入更深的犯罪深渊。 

  2、部分“彩民”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不能抗拒诱惑、欲壑难填。 

  虽然此类案件的作案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他们本身对彩票这种概率性、偶然性的事物应该本着客观、理性的认识,对法律也应该有最基本的概念,但是侥幸和投机心理使得他们陷入贪欲的泥沼中不能自拔,并将所有的积蓄和希望都孤注一掷其中,进而使得他们为了获得彩票或者购买彩票的资金而不择手段,直至走入歧途。 

  3、彩票发行部门的不当宣传加重“彩民”的不理性想法。 

  彩票发行部门往往会设置极少数的奖金巨大的头奖,而发行部门关于“头奖”、“巨额奖金”的宣传,极大地诱发了“彩民”们不劳而获的想法。而社会上一些舆论认为通过研究和计算,可以找到彩票的规律并预测彩票走势,这显然违背了彩票概率性、随机性的本质,这也导致更多的“彩民”专注于彩票的研究,并加重了他们中大奖的侥幸心理,进而使他们渐渐失去客观理性面对彩票的平常心,直至走向犯罪极端。 

  4、立法滞后和法律空缺导致监管及打击不力。 

  我国彩票发行近28年,迄今尚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证”,不仅缺乏全国人大层面的《彩票法》,甚者连《彩票条例》之类的行政法规也没有。目前有关的规定主要是:1998年9月24日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6日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效力层次低,内容简陋,已经跟不上彩票业发展的需要。 

  三、博彩诱发刑事犯罪对策及立法建议 

  1、加强对“彩民”的法制宣传和预防警示教育。 

  司法机关应当联合彩票发行机构以及社区等单位,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彩民”的法制宣传,倡导“彩民”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理性的博彩观念,不要盲目追求不劳而获。司法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或者新类型案件,采取网络、电视庭审直播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介绍“彩民”引发的犯罪的类型和严重后果,警示“彩民”明确法律底线,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不要存有侥幸投机心理,不越雷池半步。 

  2、规范彩票发行机构、销售部门的营销宣传。 

  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部门应当加强自律和规范,规范和整顿行业经营,禁止做鼓动性和虚假性宣传,将宣传的重点回归到彩票的公益性本位,强调彩票的本质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让更多“彩民”理解购买彩票是为国家的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量,使“彩民”认识到购买彩票不仅是给自己一份希望和梦想,同时也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 

  3、加强对媒体及舆论的导向引导。 

  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不能一味宣传一夜暴富的中奖者,而应当通过舆论引导“彩民”端正买彩态度,客观科学的看待彩票,对彩票的收益有理性的期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有限度的购买彩票。不能抱着赌博的思想,梦想一夜发财,更不能为了买彩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4、加快立法,完善法律,依法打击因博彩诱发的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彩票犯罪的专门规定,国家应当加快立法,完善博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速规范彩票市场的管理,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彩票法,配合彩票法,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彩票监管体制,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现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震慑功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关注彩票领域立法的问题,国务院正制定《彩票管理条例》,近年的全国人大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我国的《彩票法》。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益彩票事业一定能够获得合法、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