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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4-07  作者:张文英  新闻来源: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张文英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依据法律规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涉及检察业务方面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在体现司法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大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议题范围、委员选任、绩效考核、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等方面也将发生相应变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检委会议题范围的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范》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检委会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合理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赋予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独立办案的主体地位,就要科学界定其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做到“扩”和“限”相结合。山西省省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权力清单(试行)》中细化了上述高检院规定的议案范围,但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以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案件诉讼类型、社会影响及关注度等作为综合考量标准,重点审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检察环节终局性案件、诉讼监督类案件等。一方面要扩大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比如司法属性较强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办理更强调司法亲历性和客观性,所以大多数应当授权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决定。另一方面要以规定特殊案件为例外,逐步缩小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

(二)由“重议案”向“重议事”转变

以尖草坪区院为例,2019至今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41次,讨论案件38件,事项3项。

从以上数据看出,检委会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讨论案件大多数为拟不起诉案件,议题过于单一、集中,检委会的其它职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应通过规范提请检委会的议题范围、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查过滤功能等,逐步限缩上会案件范围,同时适当增加学习和审议规范性文件、重大业务部署等方面的议题,给予检察委员会委员更多学习机会,发挥好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管理等职能。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委员应当具有比一般检察官更高的专业化要求,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实践中,受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影响,检委会委员大多由党组成员、部分部门负责人组成,这样的人员结构并不利于做出最优的决策。

(一)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去行政化”

高检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检委会应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部分资深检察官组成,突出了检委会的专业属性。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中的主任检察官一般都是业务上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检察官或业务骨干,从提升检委会决策指导水平出发,应改善原有的委员机构,将那些政治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突出,长期工作在办案业务一线的员额检察官吸收成为检委会委员,特别是民行部门、控申部门、刑事执行部门的检察官要占一定的比例。对于那些非员额检察官的部门负责人是否继续保留其委员资格,笔者认为,检委会还有议事职能,部门负责人更能从全院全局高度提出建设性意见,所以现阶段仍有保留必要,可以在表决权上予以限制,如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非员额检察官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只参与,不进行表决。

(二)规范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是行政资历和业务素养这两项标准进行综合考量,这是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具有行政化的重要原因,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势下,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不具备行政职务的优秀检察官通过选拔进入检察委员会,突出专业化标准。委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要公开透明,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综合考评、专业化考核等方式从有法学背景、在办案一线工作五年以上、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获得省、市级办案能手荣誉等检察官中择优选任,并注重培养优秀的年轻检察官担任委员,优化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年龄结构。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亲历性

司法办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尤其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合理怀疑的排除,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得出结论的。实践中,每一次检委会的召开都是一定时期积攒的疑难案件进行集中讨论,这种会议时间上的有限性导致委员们了解案件只是通过承办检察官的汇报材料,不可能对每个案件的证据进行核实,所以检委会基本是依照承办人的意见做决策。

1.建立轮案机制,实现检委会委员“亲办”。在检委会委员中进行轮案,检委会委员和承办检察官各自独立对案件进行办理。检委会委员可以在统一业务平台上查阅电子卷宗,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召开检委会时,除了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汇报外,担负议题审查的检委会委员可以根据自己审查时发现的问题,提出辩论动议,其他委员们围绕该问题相互交流意见,有利于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发扬民主,消除分歧,增进共识,实现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2.其他委员可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实现亲历性。一是统一业务应用平台改变了过去纸质卷宗模式下检察机关持有的刑事案卷只有一册的情形。委员们可以查阅案件管理中心扫描好的电子卷宗,提前对上会讨论案件有一个全面了解。二是通过承办检察官制作的PPT了解案情,承办检察官将案件的关键证据、争议点、矛盾点,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直观地展现给检委会委员,增加了检委会委员的亲身感受,以便其做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公正的决定。

(四)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1.现在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考核,一直缺少明确的制度和机制,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可以将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将委员的参会次数、发表意见质量、学习调研、检委会决议执行、纪律作风等作为考核履职情况的量化标准,年底由委员向检委会述职,以此作为评价依据。

2.现行法律对检委会委员的任期没有统一标准,通常成为检委会委员后,非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一般都终身任职,影响了“新鲜血液”的注入。由于检委会委员是检察业务专业人才,强调的是检察资历和办案经验的累积,所以也不能够过于强调任期,原则上,检委会委员的任期与检察长一致,连任要重新考核任命。但是对存在重大过错、怠于履行职责或其他不适宜担任检委会委员的情形出现时,要及时进行任免,确保委员队伍稳定的同时,推动人员流通渠道的畅通,促进检察委员会结构更新和增强活力。

三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规范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检委会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中心和枢纽,其作用发挥的程度和好坏对检委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司法体制改革大部制背景下,检委会办公室与案件管理中心、研究室合并为检察业务监督管理部,且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直接导致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职能无法有效开展,不利于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规范检察委员会会前审议程序

目前,检委会办公室对上会议题的审查形式化严重,多数只是程序性审查,其意见也基本同意承办人意见。应进一步规范案件议题讨论的会前审议程序,明确规定:除案件特别紧急等情况外,提请部门至少在案件到期前15日按要求提供齐全的上会讨论议题材料、议题审查报告,并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上发送至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及时推送至所有检委会委员,以便使检委会委员在会议召开前有充分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并根据议题材料内容在会前做出初步分析判断。负责议题审查的检委会委员还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查阅电子卷宗,与承办人沟通讨论,然后自行做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决定。检委会办公室在案件期限届满前5日将检委会委员意见、检委办意见、承办人意见报检察长,由检察长在1日内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

(二)建立专业小组

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配置,绝大多数办事机构只承担了会务服务功能,对于议题审核、参谋助手、决策咨询、协调指导等功能涉及不多,可以探索在检委办下设临时的专业小组,对上会议题认真做好会前把关,对某些案情简单,无讨论价值的议题进行过滤,对最终提交上会的议题做好疑难点分析、提炼,拟定审查意见,为会议决策提供借鉴。

1.成为专业小组成员要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具体量化标准可以以学历层次高低、是否承办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获得业务能手荣誉、是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文章等标准评选。具体人数不做限制,由检委办负责管理和召集。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检委会培养后备力量。对专业小组成员在学习培训、学术交流、选拨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以此调动干警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检察官参与到检委办专业小组,为检委会的科学决策积聚人才力量。

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检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实际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努力开创检委会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