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更新司法理念准确认识审前羁押

时间:2019-11-05  作者:龚培华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 | |

 

龚培华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正确认识审前非必要羁押是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依法保障,正确处理好监督与办案之间的关系,依法、有效行使批准逮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

增强证据规范与程序规则意识,提升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审查标准和因案释法说理的办案能力。

审前羁押,一般是指对刑事被追诉人通过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我国,审前羁押主要是由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所引发的必然后果。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定位审前羁押,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前羁押的现状与有益探索

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存在“重视口供、依赖羁押”的办案思维定式,逮捕措施适用率较高,导致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也比较高。审前羁押率过高,不仅有悖刑事诉讼制度预设价值,而且容易造成监管执行场所羁押量居高不下,有限司法资源被大量挤占。

近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降低审前不必要羁押,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已先后采取了诸多有益的改革举措,比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等。检察机关也通过建立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慎重行使批捕权,减少不当羁押。对此,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各项机制体制不断完善,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正确理念对于司法实践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滞后的表现与成因

从司法实践来看,导致审前羁押司法理念滞后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权力本位思维的桎梏。司法理念的滞后,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将对羁押开展的各项审查视作自身权力,而非为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所应尽的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罪刑法定、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决定了审判前的常态应是非羁押,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逃跑、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或是因严重暴力犯罪而具有较强社会危险性等,才考虑予以羁押。然而,从司法实践看,有的办案人员对此认识尚不深刻,审查羁押与否仍基于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在权力本位视角下,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更多关注权力行使中的有效性及便利性,而对被羁押对象的诉求重视不够。

法律监督理念的落差。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掌握审查批捕标准的同时,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赋予专司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部门行使,意在通过不涉及案件实体办理的第三方,对继续执行逮捕措施的必要性开展审查监督,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理念与司法现状仍然存在一定落差,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前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司法理念认识不深入,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其职能属性应为法律监督而非违法监督,后者仅是前者的子集,法律监督的外延还应包括虽未违法,但适用法律不恰当、不合理的情形。在实践中,此类情形通常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监督。如就无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受羁押应是其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对无羁押必要的被执行人维持羁押状态,即便不构成违法,也显属对法律的不恰当适用,检察机关理应采取监督措施。

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长期以来,一些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办案思维,学界称之为口供中心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案件事实证明的直接性使其具有“证据之王”美誉;另一方面,其主观性及不稳定性决定了这种供述可能随着讯问地点、人员、时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为保证口供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有的办案人员倾向于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持续羁押状态,从而巩固证据链条。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处刑。“两高三部”于2017年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防止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环节。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定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减少办案人员对于羁押的依赖,防范冤错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

时代之问与解决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已经由过去的“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这种转变体现在司法工作中,便是社会各界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新时代检察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检察答卷的高标准也是无止境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羁押,尽管不涉及定罪量刑,但事关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权益以及国家法治体系的进步,不可等闲视之。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项机制体制不断调整完善,其中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各项机制举措。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制度能否落实到位,执行是关键,理念是根基。

首先,司法机关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公信,杜绝并防止因权力本位观念、依“口供”办案引发违法羁押、不当羁押的情形。其次,要善于及时更新理念,着力转变固化思维,正确认识审前非必要羁押是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依法保障,正确处理好监督和办案之间的关系,依法、有效行使批准逮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发现不适当、不合法羁押等司法侵权行为,要主动作为,强化监督,将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权益的应尽之责。再次,刑事检察办案部门应当自我加压、自我约束,增强证据规范与程序规则意识,提升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审查标准和因案释法说理的办案能力,进一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逮捕措施的依赖,为降低审前羁押率、推进国家法治发展依法履职并尽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