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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助力实现庭审实质化

时间:2019-06-17  作者:袁晓峰、姚冰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 | |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改变刑事庭审现实中存在的走过场、庭审效果不明显、威严性不足等问题,从而实现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都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绝不能忽视审前阶段的作用,反而要加强审前阶段的作用,为庭审创造良好的基础。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必然对审前的证据收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不能使存在瑕疵乃至明显漏洞的证据进入审判环节,从而发生指控犯罪不力,使构成犯罪的人逃避法律的惩处。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认定犯罪的标准是统一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具有在法庭上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更应该切实发挥好审前的主导作用,使案件起诉到法院时确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的,要及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收集或者自行侦查收集,并对证据收集的方向与思路向侦查机关予以详尽说明。对于发现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坚决予以排除,能够补充收集证据的,要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收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机关就证据收集向检察机关提出引导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分析、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引导建议。

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审前作用的发挥,笔者有如下几点构想:

一是督促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严守证据标准,把好刑事诉讼入口关。可以就证据标准与侦查机关会签文件,也可以就侦查机关的自行撤案或者监督撤案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磋商等。

二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探索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应邀指导、建议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机制,使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三是应发挥好审前的案件分流、繁简分化职能作用。庭审的实质化必然使国家在刑事庭审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应运用不诉职能切实做好案件分流工作,使不应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在审前被依法处理。运用或建议法院运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快速办理机制、简易、速裁程序等刑事速裁速决机制,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四是发挥好在庭前会议中的职能作用。协助法院开展好庭前会议工作,实现庭前会议的实质化,逐步由程序性事项的协商,演进到实体性问题的磋商,从而为庭审扫清枝节障碍问题,提升庭审的效率和效果。

五是从机制上保障检察机关所举证人出席法庭作证。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加强对证人保护、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等机制建设,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为庭审的实质化提供基本条件。

六是加强公诉人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特别是审前归纳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定性、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