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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时间:2019-01-11  作者:程 衍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其所调整的是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就是决定证据是否有资格被呈现在陪审团面前而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用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鼎盛时期。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到如今传闻证据规则已经成为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

 

    何为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是该规则的核心。美国学者Finner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传闻证据作出的定义是:传闻是一项庭外陈述,被用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换句话说,传闻包括所有被用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的庭外陈述,除非它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关于例外的规定。《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传闻证据的解释是:证人不是以自己对某项事实的亲身感知为基础,而是就自己从别人那里听说的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而作出的,而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传闻证据包含以下特点:

 

    第一,传闻证据是一项陈述。其中陈述的形式并不限定在口头的陈述,书面陈述或者一个眼神一个动作等非语言行为都可以成为传闻证据。因此,陈述的关键是含有主张内容。传闻也仅仅使用具有主张性的陈述,是因为主张性陈述才具有交叉询问的可检验性。例如,如果一个人看到交通事故的一刹那,喊道“我的上帝”,则没有理由担心这种证言存在证言缺陷,因为这一陈述并不是在主张上帝的存在。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获得的,并在法庭上被提出。传闻证据的实质在于将两个不同的人以证人的身份置于法官面前:一个是假定的知情者、在法庭外作出陈述的证人,他在先前的某一时点上作出陈述,说某一事实曾经存在,该陈述被未经法官授权的另一个人听到;另一个是在法庭上宣誓作证的证人,他将在庭外听到的其他人的陈述提供到法庭。

 

    第三,传闻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证据所包含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是为了其他的目而提出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这方面,已故的克劳斯教授在讲授如何区分传闻与非传闻时举过一个生动形象的例子。他说:“如果甲作证说,乙声称自己看到了一头粉红色的大象走过他的草坪,那么该证言不得采纳为证明粉红色大象经过草坪的证据,但是在相关情况下却可以采纳为证明乙喝醉的事实。”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

 

    传闻证据规则,也可称作传闻证据排除法则,顾名思义是指传闻证据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条件,否则不具备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质证。传闻证据规则有以下特点:

 

    第一,传闻证据规则是可采性规则,关系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如若被判断为传闻证据则不能被提交法庭进行质证,以免误导陪审团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第二,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证据规则中最为复杂的证据规则。其复杂性一方面表现在对于“传闻”概念的定义;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传闻证据规则的众多例外上,既有由判例确定的例外,又有成文法上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确立之初,其例外只是凤毛麟角,但是后来司法实践证明严格的适用该规则会导致大量有价值的证据被排除法庭,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且损害了实体公正。

 

    第三,传闻证据规则存在于英美法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在法庭上的角色是被动和消极的,因此并不能主动适用该规则而排除证据的可采性。想要启动有关证据传闻性质的法庭调查,则必先由诉讼一方提出排除传闻证据的动议。

 

    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在英美法国家,最初传闻证据之所以被法庭排除,那是因为其具有虚假的可能性,而对没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来说,这种虚假性对于他们正确的判断案件事实来说会是致命的。传闻证据之所以会干扰案件事实的发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传闻证据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

 

    传闻证据之所以会被排除,是因为如若将其呈现于法庭,那么至少涉及两个人对事实的认识过程。而每个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不尽相同,又会分别受不同的其他因素的干扰,使得其虚假性“变成应以数倍计算”。

 

    第二,传闻证据的提出通常不会经过宣誓。只有经过了宣誓,证人在法庭上才具有了如实作证的义务,其才可能因为虚假的证言而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经过宣誓,就没有法律制裁的威慑,那么证人的证言很可能因为其他不正当的干扰而有所偏向,甚至被故意捏造。

 

    第三,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既意味着正当程序,其核心内容则表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传闻证据规则在近现代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程序正当性而不可或缺的规则。

 

    第一,传闻证据规则保障了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被告人是否能够积极并且富有意义参加到法庭审判中来,关键要靠对质权的行使。充分行使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被告人才能依自己的诉讼行为而影响判决的形成,保障了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允许控方提出传闻证据,则对质权将无法有效而富有实际意义的行使。因此,为了程序的公正,就必须排除传闻证据。

 

    第二,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控诉一方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对于被告人来说,拥有着天然的优势,它可以动用相关力量搜寻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并将其呈现于法庭而支持其控诉,这是追诉机关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既然赋予了公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就必然要保障被告人辩驳的权利,否则刑事诉讼就成了独断的治罪程序。如果承认传闻证据的效力,那么被告人的对质权就无法保障。这样诉讼结构就会失衡,程序正义会被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