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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扫黑除恶法律制度

时间:2019-01-08  作者:李贤华 郭金生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发展难继。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日益猖獗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各国政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版特刊登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立法规制

 

      针对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主要从联合国体系和各大区域及各国国内三个层次展开。

 

      联合国体系的立法。1992年,为建立对付黑社会犯罪问题的有效合作机制,联合国成立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20001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政府于20001212日签署了该公约。

 

      区域性立法与合作。欧盟制定了《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1990 年),设置了若干相应的职能机构和研究组织,包括欧洲警察总署、欧洲反诈骗局,欧洲预防有组织犯罪论坛等。19983月,亚太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菲律宾召开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打击跨国犯罪的《马尼拉宣言》。

 

      各国国内的立法。一是在刑法中规范。法国刑法典规定了“有组织的团伙”。二是在刑法基础上辅之以单独立法。意大利刑法第416条对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另颁布了16个涉及打击黑手党的刑事法律文件。三是全面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日本早期制定了《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防治法》。1999 年颁布《有组织犯罪处罚法》、《通信监听法》以及《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被称为有组织犯罪对策三法。四是制定综合法引领其他辅助法。美国1970 年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体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是打击有组织犯罪最重要的法律,被列入《美国联邦法典》。与此相配合,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五是对黑社会犯罪援引常规法律处置。如墨西哥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一般援引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性质界定

 

      对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界定,涉及对黑社会组织特征的认定,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和对具体罪名的安排设计。

 

      对黑社会组织特征的认定。俄罗斯规定,黑社会犯罪组织是指为实施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而成立犯罪联盟(犯罪组织)和领导这种联盟(组织)或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为实施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制定计划和创造条件而成立有组织团伙。在日本,黑社会被称为“暴力团”。所谓暴力团,是指以一定数量成员构成的、拥有共同目标的、为实现其目标或意志而全部或部分使用其等级关系的永久性组织。

 

      对基本犯罪要件的认定。在目的方面,法国强调必须以侵害集体、财产上的重罪为目的。德国、意大利等国规定,只要出于犯罪目的而非法结社均成立本罪。在人数方面,有的国家对黑社会组织的人数是确定的,如奥地利规定2人以上,意大利规定3人以上,泰国规定5人以上。有的则不确定。在行为方面,大部分国家把此类犯罪视为“行为犯”,只要有协议行为即可。有的国家规定为“阴谋犯”,如泰国规定只要有组建黑社会组织的“阴谋”就构成此罪。

 

      对犯罪罪名的安排和设计。一是组织罪。领导组织者必须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二是加入罪。只要组织或加入黑社会犯罪组织即构成犯罪。法国还规定了“参加坏人结社罪”。三是持续对抗罪。日本规定了“多众不解散罪”,此罪成立必须是有三次以上解散令而不解散,且只处罚首要分子。四是掠取未成年人罪。日本针对暴力团从泰国等国以各种借口把少女骗至境内强迫从事色情业务行为,规定了掠取未成年人罪和诱拐未成年人罪。

 

      定罪量刑

 

      各国对黑社会犯罪普遍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从重处罚,不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为瓦解犯罪组织,也有一些从轻规定。

 

      从重处罚。俄罗斯规定,对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犯罪,从重处罚。美国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最高可处20年有期徒刑,特殊情况可判终身监禁。很多国家在对黑社会犯罪规定较重的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德国规定了一种特殊的罚金刑,罚金总额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为上限而宣告。这一规定适用于重大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贩卖人口等。美国规定,对组织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可并处25万美元罚金。如果被告人是一个组织如公司,罚金可高达50万美元,或处以相当于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谋取的非法利润或所得两倍以下的罚金。

 

      从轻处罚。日本《暴力帮派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得以宣布某帮派为暴力不法团体,被宣布者将被限制活动甚至关闭事务所。俄罗斯规定,自动终止参加犯罪联盟(犯罪组织)或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有组织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其他代表人物的联合组织并积极协助侦破或制止该犯罪的人,如果其行为不含有其他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意大利规定,脱离黑手党的悔过者及其家属可享受终身由国家供养的待遇。

 

      特殊措施

 

      由于黑社会犯罪组织具有组织性、社会性、伤害性的特点,增加了侦办和诉讼的难度。一些国家除运用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外,还运用了非常规措施。

 

      侦查措施。在证据的取得上,普遍放宽了证据规则,允许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俄罗斯国家杜马 19957月通过《侦缉活动法》,赋予内务机关享有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侦查实验等侦查的特殊权力;可以控制邮件、电报等通讯、电话窃听、秘密搜查。日本规定,允许对毒品关联犯罪、枪械关联犯罪、有组织的杀人犯罪以及集团偷渡关联的犯罪进行监听。德国《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规定,刑侦机关可以使用现代化调查方法,投入隐蔽调查力量,允许德国联邦军事情报机构投入到打击黑社会犯罪的行动中。

 

      被害人保护措施。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指证黑社会犯罪,各国纷纷制定证人保护计划,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德国规定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无须提供其住所;受到威胁的证人,其姓名及身份可以保密。俄罗斯《被害人、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国家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措施更为具体,包括对住所和财产的私人警卫、发放武器和相关器材、安排安全地点的临时场所、对被保护人资料保密、变更工作(服役)和学习地点、安置到其他居住地、 更换证件、改变容貌等多项。日本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措施主要包括: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可以让合适的人陪同;在法庭上证人席和被告人、旁听人之间,采取设置挡板等遮蔽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