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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言说与现实启示:1942年陕甘宁边区“学疗人命案”

时间:2018-07-18  作者:马 成 薛永毅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从这事件里,我们看出,我们有的同志还不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还不晓得,随便捆人押人是应该肃清的‘游击作风’之一。这类事件,在边区恐怕不止一件。我们愿意唤起社会人士严重注意它的揭发与纠正。让我们共同努力致力于革命秩序的建立与巩固!”这是刊发在1942127延安《解放日报》上的一则“小言论”。文中提到的“事件”,就是发生在1942年陕甘宁边区一起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著名案件——“学疗人命案”。

 

    这样一起在今天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却从案发到终审期间,受到了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高密度的持续宣传,相关报道竟多达8篇。报道的内容既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又有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的评论以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署名研究文章。一起刑事案件受到如此关注,这在边区法制史上实属少见。借助延安《解放日报》系列报道及专家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大致可以还原延安市“学疗人命案”的案发及司法处理经过。在此基础上,试图进一步揭示出该案之现实启示。

 

    1942年延安“学疗人命案”的基本案情

 

    1942119日下午,延安市学生疗养院运输员刘世有与保管员李德成一同前往三十里铺运木炭,归途中因发生口角动武,刘世有将李德成打伤。回院后,李德成遂将经过报告给总务科科长白占山,白请示刘副院长后,刘副院长让白斟酌处理。白占山斥责刘世有不应打架伤人,刘世有当时态度强硬,白占山遂命勤务员张永玉让管理员杜湛欲捆绑刘世有,杜湛见刘世有态度稍转软而未动手。后白占山命令刘世有次日去朱家沟运炭,当日返回。刘世有表示可以去,但称路太远一日内无法返回。管理员杜湛将此情形报告给秘书李延德,李听后即有捆绑刘之意,并拟将刘次日送管理局运输大队处理。杜湛将情形转达白占山,白遂下令将刘绑缚。

 

    嗣后,白占山与李延德商量次日运炭之事,白叫运输队员郝树国来。郝因就寝不愿起床,白占山叫人屡召亦未见来。李延德遂怒下令,命杨永和、王玉华、赵风岗绑郝树国来。后郝树国、刘世有两人被王玉华、杨永和、赵凤岗等人带下,分别被禁闭于窑洞内,绑绳紧拴在窗上。此时刘世有是大绑,郝树国是小绑。王玉华提议两个人应一样,遂将刘世有改成小绑,在场的赵凤岗、杨永和表示同意,杜湛亦未反对。后赵凤岗表示要捆就捆紧,遂由王玉华、杨永和进入窑洞,杨永和反捆了刘世有的双手,王玉华接着又把绳子在刘世有的右胳膊缠绕一周,经左肩与捆手腕之绳接连,紧系于窗上。杨等事后把情形报告给白占山说,“刘、郝两人都捆绑起来了,走不掉”。白占山当时问绑的松紧,王玉华表示比以前绑自己时松得多了。后白占山遂命令杨永和等分班看守。

 

    不久,刘世有即痛哭喊叫,唯不认识错误,以致捆绑未放松,不久即停止叫喊。晚上十一时,杨永和等在窑洞门外叫刘世有时,刘已不应,开门后见刘已倒地。杨永和遂将此情形告知秘书李延德,并商议请医生。李延德表示,刘世有主要是疲惫,并命令杨永和解开绳子给刘喂开水,让刘卧地休息,不必深夜去麻烦医生。待之后再请来医生时,刘世有已气绝。

 

    “学疗人命案”的司法处理经过

 

    “学疗人命案”案发后,延安学生疗养院即在当日将该案报告于其上级机构中央管理局及延安市公安局。次日,延安市公安局交案于延安市地方法院。院长周玉洁于128日前往学疗检验尸首、调查案情。经几次审讯后,21日,周玉洁即呈文将案卷转呈边区高等法院请示处理办法。高等法院于24日下达了雷经天院长批复、叶映宣拟稿的第68号判决指令。27日,也就是在案发后不到20天的时间,延安市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王玉华、杨永和有期徒刑各四年,杜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白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刘副院长应负行政上的处分。关于死者葬埋费及家属抚恤费,由学疗付出边币一千五百元。家中小孩由公家负责培养,免费入学,帮助生活。

 

    延安市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后,该案被告人之一杨永和认为,自己实施捆绑的行为,系受总务科长白占山之命令,并在发现致死征兆时,曾立即报告秘书李延德,故其捆绑之因与致死之果,一则因总务科长之命令,二则因李秘书之漫不经心。遂以一审判决与事实大有差异而与刑事责任之确定尤为不合为由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孙孝实和庄健两位律师为二审辩护人。34日,被告人杨永和提交了书面上诉状。慎重起见,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将全案重审。318日,《解放日报》刊登了杨永和的辩护人孙孝实的署名文章——《“学疗”命案判决之研究》,该文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科刑轻重等五个方面,就“学疗”命案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探讨。

 

    而就在前一天,《解放日报》还刊发了题为《高院定期开庭学疗上诉人命案》的报道,称“兹探得高等法院业已重新调查案情,详细侦讯完竣,定于本月十九日(星期四),午后一时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传唤人证及通知辩护人开庭,届时即将热烈进行辩论。”而从《解放日报》的报道看,法庭的调查、公开辩论也远不止一次。613日,边区高等法院在历经数次侦讯后,在边区参议会大礼堂举行公开辩论。这次辩论会由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任扶中主审,书记员为金石,被告人白占山、李延德、杨永和、王玉华、杜湛、赵凤岗及杨永和的辩护人孙孝实、庄健均出席。辩论的中心是刘世有致死的责任问题。此次公开庭审,延安市各界参加旁听的群众就达七百多人。

 

    722日,边区高等法院就“学疗人命案”公开作出二审宣判:撤销延安市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判处秘书李延德有期徒刑三年,总务科长白占山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王玉华、赵风岗有期徒刑二年,杨永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杜湛宣告无罪释放。宣判后,法庭告知各犯如不服可在十日内向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上诉,杨永和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至此,在经过近半年的侦查、辩论、审判后,这起在边区各界引起较大震动的人权保护案件,以边区高等法院改判延安市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而落幕。

 

    “学疗人命案”的现实启示

 

    延安“学疗人命案”发生在1942年初,此时恰值边区五一施政纲领及《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颁布后不久。面对边区法制初创期人权保障观念淡薄、刑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现状,“学疗人命案”无疑成为边区人权保障司法进路的一个最好的注脚。其注重调查研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护等做法,不仅在边区法制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也对当下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一,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将刑事审判建立在查清犯罪事实和真相的基础上。搜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是边区审判机关最重要的工作。“学疗人命案”的被告人达七人之多,且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因此,明辨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在实施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成为正确适用法律和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从《解放日报》相关报道看,延安市地方法院从调查案情到请示边区高等法院,再到作出一审判决,前后仅用11天。相较于一审法院的及时、迅速,边区高等法院似乎有点“拖堂”。相关司法档案显示,仅在319日至420日期间,边区高等法院先后进行了15次法庭调查,分别讯问及相互对质,被调查及讯问者有18人,形成了200余页的笔录。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613日,边区高等法院在边区参议会大礼堂举行公开辩论。然而,正是二审机关实事求是和客观、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及庭审中的公开调查和辩论,才让司法机关得以全面掌握“学疗人命案”犯罪事实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也使得案件的判决最终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最终,不仅各被告人服判息诉,辩护律师孙孝实也当庭对法庭的审理表示满意。

 

    其二,有效保障刑事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平衡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边区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司法体制,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构造中,就是案件的调查、控诉、审判往往都由法院的法官承担,“学疗人命案”的二审就是如此。这种从一开始就将被告人置于不利地位的线性刑事诉讼构造,尽管有利于司法机关高效追诉和控制犯罪,却与民主社会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不符。为此,通过有效保护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就成为弥补控审不分弊端、平衡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学疗人命案”中,杨永和针对一审延安市地方法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判决,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不仅决定全案重审,还在二审宣判后,告知其不服仍可继续向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上诉。尤其是该案在审理中,两位专业辩护律师的加入,影响了案件的最终走向。在经过辩护律师庭前的调查取证、查阅笔录,针对一审判决发表研究文章,以及庭审中有理有据地辩护后,边区高等法院最终撤销了延安市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边区司法对被告人上诉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有效保护,让晋西北绅士代表团在旁听了案件审理后说“延安的人权有了保障”。

 

    最后,借助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加强了人权保障教育。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突出和重要,但也仍存在“司法游击作风”的问题。为此,整顿法纪,消除乱捕、乱判,确立革命秩序,就显得尤为迫切。“学疗人命案”的发生,暴露了边区民众缺乏遵守革命法律和革命秩序的习惯,但同时也为边区加强人权保障的宣传和教育提供了契机。为了使人权条例真正为边区群众所了解和掌握,边区司法机关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理,并在报纸上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公之于众。与此同时,引导群众就案件进行深入、广泛的讨论,这不管是对边区的民众还是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人权教育。是故,“学疗人命案”案发后长达半年的持续性宣传报道,不仅在边区群众和干部中引起极大的震动,也成为边区贯彻人权条例的开端和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