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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跃明:执法普法中应完善以案释法制度突出社会效果

时间:2018-05-09  作者:苏跃明  新闻来源: 正义网,检察频道,检察长论坛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在执法普法中应完善以案释法制度突出办案社会效果,有效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于新形势、新常态下的普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在推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执法司法一线人员为主的以案释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确保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而进行的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构建以案释法长效机制。2015年初,桃江县检察院针对全县乡村基层干部法治薄弱,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现象严重等问题突出。为减少和遏制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进一步引导乡村干部遵纪守法、勤政为民意识,推动乡村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由桃江县委政法委发文决定,从当年4月至12,以县检察院牵头在全县15个乡镇开展全方位、大面积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专项活动。制定了《桃江县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活动实施方案》,和《桃江县检察院以案释法实施方案》,成立了由桃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的桃江县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活动领导小组。 通过采取上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课、观看一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片、读一本预防职务犯罪学习读本、递交一份廉政承诺书、举办一次举报宣传活动周等五个一方式,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五个一方式中办案检察官探索试行以案释法制度,从而推动该院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正在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审视以案释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亮点:

  其一,确立了以案释法的基本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这是总领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各省级检察院依据最高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此外,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存有疑问而规定、细则尚未涉及,检察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考量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内容、程序与方式,保障以案释法工作有序开展,不会因为具体规范的缺失而影响践行效果。

  其二,区分了以案释法的适用对象。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释法可以依诉讼参与人申请而展开,也可以由检察官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主动进行;对于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其三,明确了以案释法的具体内容。检察官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其中,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着重进行分析论证和解释说明,突出重点。并且,以案释法的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特殊处理。

  其四,细化了以案释法的程序方式。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以案释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报道、收集研究等工作,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必要时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案释法可以主动或依申请进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一方面深入基层,另一方面整合新媒体、传统媒体以及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形成动态的以案释法体系。

  去年526,该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在桃江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局)走访调研时,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到该局正在调查本县桃花江镇拱桥村有村民何某某等多人用工业盐、亚硝酸钠腌制猪肉、鱼类制成腊制食品,经鉴定,何某某等人生产的腊食品酸价含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侦监科长遂向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分别作出汇报,通过分析研究,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案件。

  检察长高度重视此案,决定由侦查监督科向县食药局建议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要求侦查监督科对该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要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密切关注该案的侦查进展情况。该院侦查监督科根据检察长的要求及时向县食药局提出要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线索的检察建议,该科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指导取证和提前介入该案。714,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捕四名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曹某某桂、何某某、王某某。

  经查明,莫某某于201311月租用何某某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拱桥村的私人厂房,伙同曹某某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腌制猪肉、鱼尾等生产成腊制品,销往长沙红星市场、高桥市场等地。何某某明知莫某某、曹某某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腌制食品而提供场所,系共犯;王某某明知莫某某、曹某某等人使用非食用原料工业盐腌制腊食品而将工业盐销售给莫某某、曹某某等人,系共犯。经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腊鱼制品81.1千克,腊肉制品1926.61千克,腌制肉类1114千克,冷冻肉2500千克,亚硝酸钠36.5千克,工业盐1850吨。

  在送法上门服务活动中加强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和收集运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庭审直播、开设媒体以案说法类节目、深入基层以案说法等多种载体形式,面向社会大众开展鲜活生动的案例宣传,把以案释法全面拓展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促进全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信仰。

  桃江县是农村人口居多的大县,农村的稳定事关全县发展大局。为积极化解因乡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农村的维稳工作,努力提升办案的效果。在执法办案中,及时了解案件的相关矛盾和隐患,及时调处和疏导,把办案工作延伸到服务群众中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替党委政府排忧解难。该院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积极延伸办案触角,成立了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预防科长、公诉科长等10人组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宣讲团成员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走进机关、社区、乡镇村开展法制宣讲,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全县机关和乡镇全覆盖,开展以案释法,实现办理一起,预防一批的目的。该院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带案下访等活动,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进一步延伸了办案效果。2016,该院被评为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湖南省检察机关首届十佳读书风气最盛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2),执法状况考评、侦查监督工作全市排名第一,政治工作和检务保障等6项工作被益阳市院评为先进,涌现出了省级优秀公诉人艾梦婕、优秀侦查员田进、优秀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周再明等一批业务骨干,各项检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