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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峰: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

时间:2018-04-19  作者:吴俊峰  新闻来源: 正义网  【字号: | |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基本内涵

 

  ()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都需要通过办案来体现,而办案需要证据加以支撑,强化证据意识是办案的第一要务。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制度的总体现状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以案卷为中心”的法官审理模式,“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决策模式,“辩护形式化”的刑事辩护模式,这本质上并不符合诉讼规律与司法规律。要彻底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控辩失衡、庭审虚化等违背刑事诉讼目的和规律的问题,必须摒弃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以证据为核心就是要以证据作为办案的依据,用证据构筑案件事实,以我国司法机关必须摒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为内在要求,以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凸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无论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都没有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下的体制架构中,与审判机关具有平等的司法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起着“承前(侦查阶段)启后(审判阶段)”、审核把关的重要作用,工作重点是由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机关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用,针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利于确保公诉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诉办案模式的转型发展,确保刑事诉讼依法、有效进行,树立法律权威,彰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这项改革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尤其是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公诉部门更是面临巨大挑战,需要以此次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改进我国检察制度有待完善的方面和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体制要求公诉的所有证据都要在审判环节得以展示,更加要求公诉工作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更加强化公检法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更加追求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的良好发挥,从而依法全面履行公诉职能,更好的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提升检察机关的站位,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影响和制约刑事指控科学性的几个因素

 

  ()办案思维功利化。

 

  受考核和民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多年坚持功利化的办案思维,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在强大的破案压力、不当的考核指标、歪曲的执法观念、落后的侦查方法之下,上述违背办案规律的做法迫使办案人员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造假的违法方式获得证据,“锤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办案行为的合法性一度广受诟病。正是由于种种违法、违规收集、运用证据的集合,形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假象和所谓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后续环节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受卷宗中心主义的影响,又很难洞悉到侦查背后存在的问题,从而难以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大大影响了公检法的社会形象。

 

  ()办案团队行政化。

 

  长期以来,除了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办案组织性质较为明确外,各级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的权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是由科、处、局等内设机构来实施的,案件审查决定普遍实行承办人——科()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这种“金字塔”式的办案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突出表现为一方面行政领导与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不明,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扯皮,阻碍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检察官习惯依赖行政领导布置工作任务、调度办案资源、掌握案件进程、定夺处理意见,导致上级负担过重,下级责任意识淡薄,办案团队的优势互补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司法运作的公开透明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办案能力平庸化。

 

  办案活动主要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而展开。证据是客观的,但搜集、运用证据则是主观的,证据的采信、采纳情况往往决定了案件质量,实践表明,造成冤假错案主要还是对证据的认识错误而非法律适用错误。然而,怎样辨别虚假证据?怎样认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如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怎样才算排除了合理怀疑?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新的形势和问题不断涌现,在还原法律真实的过程中,不能想当然、走形式,而是需要办案人员运用自身对证据的认识和把握能力才能有效应对,这需要知识和经验的双重积累。在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过分依靠老经验、老做法,思想、能力、作风不能与时俱进,把握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需要提高。

 

  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办案思维科学化。

 

  坚决纠正以往扭曲的办案思维,真正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与诉讼活动的基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公平正义。紧紧依托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这把衡量办案工作质效的标尺,发挥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评估、监督、规范、导向四大功能,重点规范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侦查行为的规范性。检察机关不能仅仅监督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积极拓展检察权能,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围绕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推动侦查工作从“问”证据向“找”证据,“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更好发挥诉前主导功能。二是引导取证的规范性。公诉部门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确保移送审查起诉前证据的确实、充分、合法问题。坚持起诉法定标准,降低起诉风险,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要,更好发挥审前过滤功能。三是审前分流的规范性。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适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准确把握撤回起诉条件,完善不起诉标准,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更好发挥庭审指控功能。四是人权保障的规范性。公诉部门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侦查人员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

 

  ()办案组织扁平化。

 

  传统意义上“金字塔”型分布的行政化检察办案组织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化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被认为是能够克服行政化管理模式中办案主体多元化导致的办案责任分散,“审者不定、定者不审”,以及追责问责无法落实等诸多弊端,有效提升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和自主权,更符合司法规律的一种管理机制。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 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业务特点,从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灵活组建新型办案团队,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检察官独任制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对于授权范围外的职权仍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如检察环节的终局性处理、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批捕起诉以及诉讼监督类案件等,仍必须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有些检察机关还确立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主任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后,可以直接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不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外的案件提出承办意见后,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在层级设置上减少办案审批环节。将来,除了要加强、改善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及工作信息的有效流转外,管理的重心必然下沉至办案组织,激发办案团队自我管理,突出业务主导型的特征,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目标。

 

  ()办案团队精英化。

 

  提升四个能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将有力改变以往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做法,这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办案人员主要要增强理论思维能力、战略谋划能力、岗位业务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四个方面的能力。在实践中,有的公诉人为了将案件诉出去,抱着在庭上“冲一下”的想法,将案件勉强起诉。这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下将受到遏制。对于证据上有瑕疵的案件,不能起诉的坚决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做好审前分流工作,防止“带病起诉”,确保案件“判得了”。

 

  精英汇聚一线。继续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官,解决目前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让检察机关中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的优秀分子成为入额检察官,确保把包括入额院领导在内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一线办案。同时,还要确保院领导一定的办案量,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检察长办案量不少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不少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3040%,今后还要对院领导办案类型加以规范,突出“质”的要求。

 

  重视律师作用。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倒逼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水平。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会见、阅卷、调取证据等权利。增强与辩方的协作意识,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同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会导致庭审的对抗性增加,对公诉人如何在质证阶段重点阐述、论证每个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全案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另外,在证人、鉴定人出庭次数增多的情况下,公诉人如何有效引导侦查、审查运用证据,如何充分进行交叉讯问、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以及法庭辩论技巧等需要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