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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逾时:柳宗元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时间:2018-04-10  作者:韩 伟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作为唐代著名文学家的柳宗元,一生创作了大量类型多样的作品,如在永州时期的散文《游黄溪记》《小石城山记》,如批判社会现实的《捕蛇者说》《种树郭橐驼传》,都是记景抒情的不朽名篇。柳宗元生活于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中唐,这样一个时代注定他的作品不可能完全寄情于山水,虽然在从政中屡遭贬斥,他仍然抱着变革现实、济世为民的思想,不断写文章表达他对国家、社会及制度的看法,其中就包含着他独特的、朴素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中国古代思想家多奉行天人相关论,即天象和人事之间存在一种对应的关系。汉代董仲舒认为“天”是高高凌驾于人与自然之上的世界主宰者,人君受命于天,法律制度亦需遵循天道,所谓刑罚“顺天则时”“秋冬行刑”,均是如此。这一观念一直影响到唐代的韩愈,而天命论也构成中唐时期藩镇、宦官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基础。柳宗元则坚持无神论,反对法天用刑,亦不接受君权神授思想。他认为作为自然的天与属于人的社会,各自有不同的发展规律,天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在《天说》中,“彼上而玄者,世谓之天;下而黄者,世谓之地”,天地都是物质的、自然的,不是人格化的神,更不会有意志,人类社会与天不存在祸福对应的关系,国家的兴亡得失与天并不相干。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他详细论述了天人“不相预”的思想,“生植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二之而已。其事各行不相预,而凶丰理乱出焉,究之矣”,也即受制于自然的年成收歉与社会治乱并不对应,法律制度的施行与天道无关,故赏功罚罪,也不必刻板地因循天道。

    唐代时“礼本刑用”,信奉司法时令论,《礼记》中宣扬天命神权思想的《月令》被视为“措政大法”,各级官员必须熟读《月令》并以之行事,司法或刑罚自然也须遵循时令。柳宗元则批驳神权法思想,认为时令不可一概而论,与农耕相关的春种秋收需要依照时令,但选拔人才、修改法令、审理案件就不能机械地遵照时令。他主张及时地予以赏罚,提高司法效率,“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因为赏罚是用以劝诫或激励人的,而“春赏秋刑”的做法,不利于及时地赏善罚恶,故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赏刑不能附会“天意”,而必须契合“好利恶害”的人心,只有赏刑不因时令而迟延,才能促使民众从善远罪,最终达到刑措善治的效果。由此,他进一步批判了中唐以来藩镇割据破坏法制的作为,强调有罪必诛、赏罚严明,要求对那些违法作恶的罪人,及时地予以严惩。

    因其偏于“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柳宗元一贯反对人君“受命于天”的观念,提出人君受命于人,故需要以民为本,施行“仁政”。在《贞符》一文中,柳宗元阐述了此观点:“是故受命不于天,于其人;休符不于祥,于其仁。惟人之仁,匪祥于天;匪祥于天,兹惟贞符哉!”也即是说,不止人君权力之源是民众,天道之祥瑞,抑或是灾异,也与国家兴衰并没有直接联系,真正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心的向背,是人君能否真正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故作为统治者,人君必须要施行“仁政”,关注民生民瘼,才能使国家政权稳固。对于地方官吏,柳宗元同样以民本的观点看待,“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送薛存义序》),更是表达出官吏实乃“人民公仆”之意。虽然柳宗元的论述最终落脚于儒家的“仁政”,但他提出君权“受之于人”、国家兴衰与天道无关等思想,在当时无疑是极具颠覆性的。

    尽管柳宗元反对汉儒天人相关的观点,但他的思想仍未脱离经典儒家思想,这尤其反映在他对礼刑关系的论述中。柳宗元很推崇儒家之“礼”,但他所确认的“礼”,却是先秦由周公到孔孟之礼,而不是汉儒推天引神的礼,并且结合当时的思潮,在探讨儒家之礼时,又加入了法、道、释等各家思想。武则天时期,曾经发生过徐元庆为父报仇的著名案例,围绕着礼与法的问题,谏官陈子昂发表了长篇大论,认为二者不可偏废,故可以“诛而后旌”,即以律法诛杀后再以礼表彰。柳宗元亦写下了《驳复仇议》,集中表达了他的礼刑观。他对陈子昂“诛而后旌”的矛盾做法予以反驳,并阐释了理由:“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即礼与刑的作用都是防止人们作乱,但是它们运用的侧重点不同,旌表和惩罚不能一并使用,处死应该表彰的人,就是滥用刑罚,而表彰应当处死的人,就是超越本分,会对礼治造成严重的破坏。“诛而后旌”的做法,就会导致民众认识上的混乱,追求道义的人不知道该往何处去,社会的秩序就难以维系。就徐元庆案,柳宗元认为其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宁愿因孝而死,又体现了义,这样一个通晓事理及圣贤之道的人,怎么会与王法为敌呢?一些人反而要将其定为死罪,这实在是滥用刑罚、败坏礼治的建议。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柳宗元减免死罪的论断,虽不免偏颇,但他却以严谨的逻辑,论证了“其本则合,其用则异”的礼刑观。

    由现实司法案例的礼、刑之用,柳宗元进入了对法律更深层次的思考,即国家及法律的起源。古代思想家对法律起源的认识向来不一,有的认为法律源自于“天”,如夏商统治者提出受命于天,即自己是受上天的委任统治人间的,自己就是上天的“代言人”。由于君子受命于天,引申出“天降典刑”,法律制度也是上天所赐,违背“典刑”就是违背天意,自然要受到严厉的惩处;也有人认为法律是源自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如荀子以及后来的法家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中,人人都有欲望,而社会物质资源有限,就会产生争斗,只有以法律确定名分或边界,才能避免争斗,社会也不会悖乱不治。

    柳宗元则从唯物史观出发,提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它有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他以“势”来概括这种思想认识。在《封建论》中,他延续了荀子争而生礼的观点,“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亦即人类生存必须借助物质资源,资源有限就会产生争斗,为了平息争斗,就需要有判断是非的智者,要有调纷息争的法令,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随着争斗规模的扩大,就需要更有才能、更富德性的治理者,从最高的天子到乡里的胥吏,对于德高望重的人,民众自然会尊奉其子孙继承他们的位置,故封建制并不是圣人的意志,而是客观之“势”的结果。接着,他又以周秦汉唐为例,以历史事实说明法律制度违背历史发展之“势”就会亡国,而顺应“势”就能兴盛,王朝的治乱兴衰都取决于能否顺应“势”。秦朝“二世而亡”,正是因为“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以严刑峻法统治百姓,施政劳民伤财,违背了客观之“势”,最终导致民怨沸腾、天下大乱。他再由秦汉之制论及魏晋,探讨封建制与郡县制得失,指出魏晋虽然沿袭封建制,但仍未逃脱衰亡的命运,而唐朝实行郡县制,却能巩固国家基业数百年。因此,国家需要避免教条化地理解儒家之“礼”并因循封建旧制,而需要因应社会情势,确定更为合理的国家政治制度及法律。这一主张,对于中唐以来藩镇盛行的“封建延祚”谬论,无疑是最有力的驳斥。

    柳宗元善于从社会实际出发思考法律,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法律陈见作出有理有据的批判,体现出朴素的唯物主义法律观,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启示。在思维方法上,柳宗元既积极吸纳儒、法、释等前贤的有益思想,又不迷信前见陋识,而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的细致观察,特别是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境对法律作功能化的分析,通过逻辑缜密的论证,得出更为合理的判断。在价值取向上,柳宗元承继了儒家的“民本”思想,反对君权神授,也反对官宦特权,从国家法权来源于民众出发,提出了广施仁政、安邦恤民的主张。他刑不逾时、刑无等级、赏罚公正等思想,也正是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体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在司法、执法等实践中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柳宗元这种务实的、民本的法律思想,对今天的法律人以及法律施行,无疑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