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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特权与法律

时间:2018-04-08  作者:毛晓宇 陈毅清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贤者与民并耕而食”“兼相爱、交相利”“等贵贱、均贫富”……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平等思想一直都是政治家、思想家永远无法割舍的话题。即便是当下,关于平等的争论依然不绝于耳。在人们的内心深处,也会认可一个事实:平等始终与我们息息相关,得不到它的时候渴望得到它,得到它了希望能长久地拥有它。

 

    就现代法律意义而言,平等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重要价值追求,其所包含的无外乎是三重意蕴:

 

    道德层面的平等。它主要解决的是一个前提性条件的问题,那就是保证每个人都有活着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肤色等因素影响。一个人活着就是一种自然的存在,他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自由地活着,所以不会产生对抗,没有纠纷和战争。

 

    道德平等必须剔除个人中的“异类思想”,原因在于,某个人一旦有了“异类思想”,就会觉得自己不同于他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种类,比别人高贵,在利己心理的作用下,他会做出排除异己的行为,进而伤害甚至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带有“异类思想”的人群一旦壮大,不仅没有平等可言,整个社会都会陷入混乱。

 

    机会层面的平等。最突出的例子是被选举权。在公平状态下,只要符合条件,人人都应该有机会被选举出来放到领导岗位。强调机会平等,就应当把个人的能力作为竞争的核心要素甚至是唯一要素,这有利于推动社会个体通过自身努力去提升能力,改善的将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因水平,而不再是过去狭隘的利己主义。

 

    福利层面的平等。相同层次的人员,在收入、享受、选择等方面必须是相同的。而为了不过分拉大不同层次人群之间的差距,还应当对处于较低层次的人群在福利层面有所考虑和倾斜。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特殊群体经济救济等制度,其出发点就在于此。

 

    (二)

 

    英国哲学家洛克曾经说过:“长在树上的果实,总是有大有小,这是自然规律。如果果实都是一样大,说明这棵树不是活着的树。”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肉眼看上去的差异也有可能是符合规律的;二是有些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否则树就是死树。

 

    用这句话来评价平等这个话题,我们似乎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平等并不是平均。不言而喻,平均是“不问过程,只问结果”,每个人都会获得等量的资源和财富。但如前所述,机会平等的重要因素是个人能力,每个人的能力根据日常努力程度的不同,其能力必然或大或小,因此,我们无法忽略社会个体通过自身努力提升整体能力的过程;而且,很多时候过程才是一个人价值的体现。由此观之,我们还要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分配制度,借助于资源和财富的合理性配置,引导那些有才能、有志向的人去赚取更多的财富,从总量上扩大社会的整体性福利总和,同时提高社会效率和竞争活力,让社会是活着的社会。

 

    在分配制度的设定上,要侧重引导社会个体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摒弃简单粗俗的平等观,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先天禀赋的高低和后期能力的大小去赢取不同的社会价值。只要是尽己所能,不论赢取的价值是多是少,都会获得别人发自内心的尊重。而对于那些故意破坏这套制度的个体,必然需要施以惩罚,例如扣减他的价值以奖励那些优秀的个体等,以此确保整个社会正确认识并积极维护群体平等。

 

    (三)

 

    与平等相对立的是特权或歧视。借用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话说,“特权伤害的不是一小部分人,而是所有人类社会的利益。我们所有的美好构想,一旦有了特权,就会幻化成泡影”。不难理解,孟德斯鸠对特权思想是深恶痛绝的。“没有绝对的平均,但应当允许对有特殊情况的人进行适当的区别对待。”孟德斯鸠点破了平等观念下的例外情况:适当的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会导致特权和歧视,所以必须保持在“适当的”范围。适当的区别对待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平等所必需的,是平等的另一种体现。就好像对于一个天生残疾的人,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我们必须通过社会的保障制度让他能生存:免费给他食物,让他和我们一样能活着,这是生命平等的最基本要求;但不能无限制地资助他而让他成为一个富有的人,因为那样会挫伤那些积极劳动而无法达到富有程度的劳动者。

 

    当然,适当的区别对待不应该忽视个体对于自身状况的选择的权利。适当地区别对待,首先是他人有所需,他人如没有需要而去给予补偿,就会沦为变相的特权照顾;其次是他人愿意免费受偿,因为,个体对生存的权利和生存的方式有合理的选择权,我们不能突破界限去一味地施舍予他人,或者要求他人按照我们的思维去行事,那样就容易演化成人格的绑架和尊严的践踏。

 

    所以,概括来说,平等必须是社会群体集体意志的一致追求,不可肆意地平均切割,要在适当时候以适当的区别对待去保障弱者生的权利,如此,才是我们真正渴求的宝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