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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彰显鲜明时代特色

时间:2017-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315日通过,并将于101日起施行。本报开设民法总则研究笔谈专栏,邀请专家学者解析民法总则新规定,研究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新理念、新理论,以飨读者。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本土性。民法总则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民法总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展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一方面,民法总则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例如,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降到8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我国改革的需要。民法总则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民法总则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适应了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民法总则确定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这也有利于强化社会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时代性。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精神,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护。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给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民法总则也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再如,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我国民法总则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新的理念,也符合我国社会的五大发展理念。 

  逻辑性。民法典就是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体系,必须实现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和外在规则、制度体系的一致性。民法总则的逻辑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方面,民法总则通过规定民法共通性规则的方式,有利于消除各个民事单行立法之间的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而物权法并没有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这就导致各个民事立法所认可的内在价值和原则并不具有一致性。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就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另一方面,从体系上看,民法总则也是富有逻辑的、完整的体系。从民法总则的内容来看,其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规则组成的逻辑体系。民法总则的逻辑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较为明显,《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但合同法颁行后,对《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进行了大量修改,这就导致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则发生冲突和矛盾,而民法总则就是在系统总结《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了系统重构。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又区分双方、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等,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逻辑性。 

  基础性。由于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确立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表明了民法总则是基础性的法律,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另一方面,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我国民法总则也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而展开的。在总则中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总则就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也将以人格权、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而展开。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还应当看到,民法总则统辖了各个单行的民商事法律,民法总则的颁行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民法总则与各个商事法律构成了有机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出现商事纠纷后,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如果无法适用商事特别法,则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则。 

  开放性。民法总则的开放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渊源的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惯行,同时,人们对其也已经有了法的确信,所以,可以纳入到整体的法秩序之中。当然,这里所适用的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就会导致整体法秩序内部的不一致。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这就保持了民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开放性,同时,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保护权益范围的开放性。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在权利之外,还有大量的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总则在划定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时使用了权益这一开放式的表述,表明民法总则不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利益,这就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 

  民法典分则也应当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立足我国国情,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充分彰显时代特色。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的、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的民法典。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