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孙洪涛: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的思考

时间:2015-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让群众时时刻刻感受到及时的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现阶段进行司法改革首要应当考虑和力争达到的目标。囿于当前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尚未作出改变,所有司法改革则又必须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政策的框架内进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胆创新,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临漳县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遂进行了大胆探索,并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等部门一起进行研究和探讨,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非必要性羁押人员,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当前刑事和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给当事人造成累讼。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始于案件的侦查,随后又要经过公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案件才能得以最终终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刑事和解协议在侦查阶段即已达成(也有部分案件在公诉阶段达成和解协仪),被害人早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但根据现在公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要求,对于在侦查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仍然要对被害人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核实刑事和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需要出庭参加诉讼等情况,这就需要受害人多次的到公诉、审判部门往返作证,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累讼。

  延长诉讼期限。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诉讼效率。由于在随后的诉讼阶段需要多次的对被害人进行告知核实,但很多时候被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认为案件已经了结,因为外出务工、认为案件已经了结或者其他原因等情形,并不能在后来的诉讼阶段及时到案接受告知,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延长了案件诉讼、审理期限。

  容易导致被害人反悔。现阶段由于不正常的信访工作机制,特别是一些轻伤害、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办理实践中存在滥用立案权和违法使用刑事措施的情况,极易在被害人心中形成依靠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之外要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这也导致在后来的诉讼程序告知或者核实的过程中,在已经和解拿到赔偿款的基础上,被害人再次提出增加赔偿数额,否则不予谅解,无端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造成新的不公平。

  再次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多次的告知和核实,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再次的心理伤害。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对一些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被害人家属在在公安或检察和解的过程中,已经承受了丧失亲人的心理压力,在面对案件事实无奈之下同意了刑事和解。随后对此的多次告知和核实,使他们不断的翻出已经受到心灵伤害,在他们失去亲人之后再多次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心里负担。

  二、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的途径和办法 

  树立刑事和解早、好的理念。从刑事和解的效果来看,和解越早,可能效果越好。因为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的和解,当事人都可以对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公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实际上,公安机关是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最合适单位,因为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了解的情况往往更加直观和感性,如果能在刑事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做和解工作,既利于受害人的宣泄,也利于被告人的忏悔。

  树立公检法协调一体意识。对于犯罪人充分认罪、当事人愿意选择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必须开展和解工作,并要有完整的和解笔录,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和解不成的,笔录应随案移送法院,便于继续做和解工作。并力争在侦查及起诉阶段发挥和解功能。这样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到法院审判阶段再进行和解,已经穷尽了执法手段和司法成本,刑事和解即使成功,诉讼成本效率也无减轻可言。

  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机制。针对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在一个阶段和解后,随后的诉讼阶段即予承认和认可的工作机制,即所说的“一和终了”。联合侦查、审判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就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探讨,最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和共识。就是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方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凉解达成相应和解协议的,即可由案件所处阶段的响应侦查(诉讼)部门制作和解协议书。

  拟定格式文书规范正规。制作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相应的告知书,要有统一的编号,案件事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姓名、姓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捺手印,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附卷一份。其主要内容,由三部门(公、检、法)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后拟定成为格式文书,特别在谅解书中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处罚表示尊重,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告知书应当特别告知说明在今后诉讼阶段其作为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对上述诉讼权利我全部明白,并且表示我不在要求参加今后的任何诉讼活动。同时告知对上述的和解协议给予一定的犹豫期(一般规定为七天时间)和具有反悔的权利(即表示参加今后任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是在犹豫期内或者要行使反悔权的前提,是和解赔偿款不给付,只有待犹豫期满或其放弃反悔权或者案件诉讼终结后才有可能取得相应的赔偿款。

  三、执行刑事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大限度地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使受害人得到了物质赔偿,更大成度地弥补了损失,尤其是邻里纠纷案件,因一时的冲动打了对方,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乡里乡亲的,底头不见抬头见,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通过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使受害人心里上得到安慰,也更容易恢复社会关系。

  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经济补偿,一是犯罪嫌疑人亲属害怕刑事和解后在今后的诉讼阶段,受害人再次的漫天要价,二是在之前的阶段给与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不会进行的很快,犯罪嫌疑人很难得到及时的从轻处罚决定。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即有及时的和解愿望,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要详细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和解意愿,如果双方都有和解愿望,公安侦查机关或检察公诉机关要根据上述要求制作和解协议书、凉解书、告知书,注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完全凉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在参加今后的任何诉讼活动。件案按照快诉快审、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尽快办理。

  极大减少当事人的累讼。为了更好地促进刑事和解机制的对接,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引导公安机关的全部内部侦查机构制作统一格式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告知书。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横向联系,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措施,加强审查力度,确保和解方式方法规范、各种文书书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通过依法确认当事人达成的凉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把纠纷平息在基层,方便了当事人,最大力度的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累讼,充分发挥了司法确认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强大作用。

  大量节约了诉讼资源。基层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在当前发案率逐年走高,诉讼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各部门警力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从简处理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重点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攀升,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制约基层司法部门案件快速处理的瓶颈,也成为社会大众普遍诟病司法机关的主要原因。根据刑事诉讼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共同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且又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刑事诉讼中公诉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灵活掌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选择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又要注重加强与公安局和审判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相互支持与配合,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完善刑事和解机制,使得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能迅速得到较好处理,极大提高了侦查、公诉,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效率,也使侦查、公诉、审判机关能腾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此同时,轻微刑事案件的各解,更接近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对法律产生信任、对司法机关感到满意,自然提升了司法的亲和力与公信力。

  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对公、检、法而言,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必要性羁押人员,节约了警力配置,解决了群众问题,获得了群众信任。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孙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