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温斌:浅析规范司法行为思想根基四个维度

时间:2015-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于公正。要保障司法公正,唯有规范司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它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关键要抓住思想认识根源这个牛鼻子,从深查问题和自我教育这个内因上下足功夫,并充分发挥自我监督和制度建设等外因对内因的反作用力,才能切实打牢规范司法行为思想根基。

  一、以问题为导向,治病问责敢亮剑

  2014年12月17日《检察日报》报道《盘点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文中指出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等23起重大冤假错案。产生这些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机制和法律不健全深层次的原因,也与办案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密切相关。办案不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执法办案过程中必然造成违规办案、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在今年3月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代表团参加审议并作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彻底改变对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规范专项整治活动,其本质就是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必须坚持以问题导向,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深入查找对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烂树”、“病树”、“歪树”等问题,下大气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在查找出问题后,要坚决杜绝做表面文章,严肃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对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相关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同时,既要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又要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守住底线。只有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加强案件通报,强化警示教育,才能促进检察人员始终绷紧办案纪律这根弦,切实把铁规禁令作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的安全带、隔离墙和高压线。

  二、以教育为抓手,弘扬法治融血脉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并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关乎正确的政治方向,关乎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和保证。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建设过硬检察队伍,要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新形势、新考验下,检察干警要保证理想不滑坡、信念不动摇、精神不“缺钙”,就必须在思想政治建设上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理论武装为核心,切实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司法活动的正确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既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开展司法规范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持续开展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司法环境重大变化,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自律意识和司法修养,大力弘扬执法如山的守法精神,培育维护正义的护法品格,使每个检察人员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法律是高压线,也是安全阀,自觉崇尚法律、敬畏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工作。着力培养检察人员职业信仰,在增强检察人员坚定政治信仰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培育检察队伍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赖,将公平正义融入检察队伍职业信仰之中,融入他们的血液中,要让追求公平正义成为每一个检察官的自觉行动。

  三、以监督为动力,强化制约提公信

  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近年来,检察队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检察人员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司法不规范现象,其根源是自身监督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渠道不通畅,严重影响检察队伍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检察机关拓宽外部监督途径,有利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是对现行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渠道不够畅通、功能不够全面的必要补充。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有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是被监督的对象,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甚至诱发司法腐败。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规范专项整治活动,必须注重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工作规范、办案程序规则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同时,更要主动拓宽和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不断完善自身监督制约体系,切实解决自身司法中可能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检务就是增加执法能见度,就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开执法神秘面纱,让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四、以制度为笼子,规范权力促公正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设置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断,使制度控权、制度反腐成为新时期我国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共识。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规范现象,其根源是检察权没有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在重拳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制约机制建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切实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系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