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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浅析
时间:2021-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浅析

齐满贵  周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之相伴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但是,值班律师的概念并非源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两部于2014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即已经出现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表述,我们调研的对象仅仅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有3条规定涉及值班律师,分别规定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意见和见证等职责,搭建起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我们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为样本,观察该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态,旨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 1072件 1400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767件  897人,由值班律师参与见证的823人。近两年,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分别为2019年381件,2020年 632件。办案数量居于太原市六城区的中下游水平,远低于小店区、迎泽区等中心城区的办案量。作为省会城市,太原市的刑事案件数量高居全省第一位,与此同时,全市对值班律师的指派采取分级指派的模式,即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由太原市检察院协调太原市司法局等机关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由基层检察院协调区县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

就尖草坪区检察院而言,由于地处北郊,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古交市看守所(太原市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集中羁押),此外,有少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第三看守所。无论是对于羁押还是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并非常驻,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周之内定期委派(每周二、周四),集中办理,值班律师主要是服务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需要。

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值班律师对刑事案件参与程度低,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和值班律师数量的配比失衡,值班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程度低。前面已经提到,刑事诉讼法规定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导致值班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把握量刑幅度上缺乏制度支持。尤其是在实践操作中,值班律师主要是起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作用,其往往是被迫紧急营业。援助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突如其来的法律咨询,案件事实的一知半解,无法全面的审查阅卷等等,都导致了其不能像辩护律师一样可以详细的了解案情、充分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共同协商制定辩护策略与方案。

由于值班律师系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指派,并不保持相对固定,对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了解,多数情况下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不一定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且会见时间有限,很难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值班律师较少参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的协商过程。同时,受批量办理刑事案件的影响,每名值班律师多则为数十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全市不同地区的办案单位,值班律师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量刑建议进行简单询问即完成任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诉求等知之甚少,量刑协商更无从谈起。目前,值班律师需跟随办案单位开具提票一同进入监区提讯,其日常工作并不涉及进入监区,这也在物理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是值班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待遇缺乏保障,队伍不稳定。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相对简化,尤其是按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周期较短,在这种快节奏下,一些值班律师容易因为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执业质量,出现走过场、说套路、有必要阅卷时不阅卷、不认真考虑和提出量刑建议等问题。实践中,发现个别值班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搞形式、走过场,对相关案卷不审核、不阅卷,其签署意见、提供服务存在责任隐患。

值班律师具有公益属性,其并非案件的代理律师,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补贴,数额并不可观,甚至还存在拖欠的情形。这种情况对案源稳定,收入较高的资深律师缺乏吸引力,选择做值班律师的多数是刚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不仅缺乏办案经验而且到一定时间会转行或者选择办理民商事案件,值班律师职业成就感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

三是值班律师职责定位不清晰,配套法规不完善。实践中,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尚无较高层级的规范规定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出意见、量刑协商等亟需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如何约见律师并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往往会受到诸多限制。此外,也有值班律师认为其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仅仅是帮助的作用,对案件的处理无需承担责任,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同意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自己只需要签字即可,不需要关注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问题,至于判决后法院是否采纳及被告人是否上诉等问题不需要多加考虑,使得制度在有些时候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

三、对进一步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应着眼于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量刑权,可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是司法文明和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实际办案需要,在彰显制度效能和提高办案质量、效率中找到平衡。

一是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办公室。现行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并未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办理,而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值班律师的需求则很少,刑事诉讼法关于派驻值班律师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值班律师办公室可以设立到案件管理部门,方便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采用按时值班,以确保在相关的值班场所,时刻有专业律师在值班,确保及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保障其合法权益,便于检察机关找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适用工作。山西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都建立了设施先进的远程提讯系统,值班律师可在远程提讯室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节约往返看守所耗费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细化值班律师参与办案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更细化了相关程序规定。程序是实体得以实现的保障,要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就必须制定值班律师办案的程序,比如,控辩之间的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创新,应明确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这一主要活动的基本地位、职能与权限。再者,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前,需完成必要的规定动作,比如询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罪名认定、量刑等的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阅卷。值班律师在没有办案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见也应当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值班律师参与办案应当形成独立的办案卷宗。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各地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加以固化推广。

三是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控辩权利与诉讼权利到达相互的均衡,是值班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原因。但是值班律师数量不足和经费投入缺乏保障是制约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主要问题,单靠司法行政机关的一家之力难以有效解决。公检法司等机关应当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联合研商,必要时报政法委统筹协调解决,以便保障值班律师能适时参与案件,代表刑事诉讼当事人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合法的沟通,使当事人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适当减少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解释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实行。要建立专职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扩大社会律师团队的参与程度,形成国家法律援助责任的社会化服务局面。同时,应当将值班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由于值班律师主要提供初级的法律服务,可以吸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志愿者等的参与,对一些简单的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降低标准,而是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必要的分类,由不同层次的值班律师对应不同难易程度的案件。同时,也要及时发布值班律师的需求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有空暇时间的律师及时了解到需求情况。

四是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值班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当围绕责任落实来开展。应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评价机制,设置科学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一方面鼓励律师队伍的广泛参与,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开展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规则,减少区域差别,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另一方面, 注重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向现代信息网络科技要生产力,提升对值班律师的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质量,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奖惩机制,明确责任,防止违规违纪值班律师逃避责任,净化值班律师队伍,维护职业伦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节约诉讼时间、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显著优点,我们应当顺应司法改革的步伐,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推进制度实施和完善,主动研究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解决,确保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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