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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做实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时间:2018-07-10  作者:王冰 韦丽萍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违法犯罪也呈高发态势,如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侵害公民信用卡信息、买卖公民住址信息并杀人、贩卖汽车4S店用户数据、兜售公民房产信息等,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和人身财产安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该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作案成为新趋势。该类犯罪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多通过QQ群、网页等发布信息出售广告,购买方一般通过百度、58同城等网站或加入特定QQ群寻找出售信息,双方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二是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广泛、内容丰富。该类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多元、涉及面广,包括公民房产信息、信用卡信息、车辆维修信息、车辆轨迹、航班信息等,涵盖内容十分惊人。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诱惑大、犯罪成本低。从实践看,当前公民因使用各种网络服务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散落在互联网上,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较为容易,回报丰厚,而风险相对较低,不易被司法机关查获。四是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用于实施其他非法活动。不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多数有其他违法犯罪目的。

为切实惩治防范这类犯罪,笔者建议,应做好三方面工作,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一是加强司法层面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实践要求逐步扩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积极加大公、检、法、司沟通协作力度,统一执法办案口径和要求,合力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真正发挥好打击、保护、警示的综合效果。

二是加强网络监管,切断违法信息交易渠道。加强网络监管方面,公安、网信、金融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开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相关行业、单位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严格加密、进行网络安全过滤、普遍设置黑客防火墙等,使电子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环境更为安全,降低保管不善的风险。严格督促网络服务商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筛选制度,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及QQ、微信等实时审查与屏蔽,及时切断非法出售、超目的使用和披露信息的渠道,降低可能带来的不法侵害。

三是强化行业规制,从源头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公安、教育、金融、电信、医疗、快递、房产等公民个人信息聚集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及时检查监督客户资料保存情况,严格控制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减少、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信息咨询类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其获取信息的范围及方式,避免相关单位或组织滥用技术手段侵犯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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