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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诈骗新套路!
时间:2021-11-23  作者:姚芳  新闻来源: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3·06套路嫖”案,对其中41名犯罪嫌疑人以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1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系我省首例“套路嫖”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大。

一、基本案情

53人的犯罪团伙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的两家按摩店为依托,由外联团队通过电信、网络方式发布色情服务信息,吸引客人到店消费。顾客到店后,由前台引至房间,管家和技师相互配合,采用特殊“话术”以及性刺激按摩手法来误导顾客“多充值才能享受性服务”,诱导顾客进行充值。本案共诈骗被害人102名,涉案金额达249万余元。

二、检察官说法

此类“套路嫖”案件,因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刻意采取诱导性话术及按摩手法让顾客充值,该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罪的刑期低至拘役、管制,但最高也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公民,应增强法治观念、严守法律底线、克制自身欲望、杜绝招嫖卖淫、做到洁身自爱。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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