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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就业创业社会环境 构建大学生求职涉罪预防机制 ——湖北高院关于大学生就业求职涉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1-06-04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图一:20181月至20215月武汉法院审理的大学生涉罪案件类型情况

 

 

图二:20181月至20215月湖北法院审结的大学生涉罪案件刑罚适用情况

 

    核心提示: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许多大学生处在“刚毕业就失业”的焦虑状态,而犯罪分子抓住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和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设计各种就业陷阱,利诱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社会带来巨大伤害和损失。湖北省高校数量居全国第四,在校大学生数量居全国第一,大学生群体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大学生就业求职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省法院20181月至20215月审理的大学生就业求职涉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1月至20215月,湖北法院共审理大学生就业求职涉罪案件95件,涉及被告人261人(统计范围以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及大学生毕业三年内的涉罪案件为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诈骗类犯罪案件占比高。湖北大学生涉罪案件主要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领导传销、协助组织卖淫、非法吸收存款、“套路贷”、涉“两卡”(手机卡及银行卡)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其中诈骗类犯罪案件占比偏高,是近年来大学生求职涉罪案件的常见类型。据统计,武汉市两级法院受理大学生涉罪案件51件,其中诈骗类案件(包括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共有44件,占该类案件的86.27%(见图一)。湖北其他地区共受理大学生涉罪案件44件,其中诈骗类犯罪案件22件,占比50%;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件9件,占比20.4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开设赌场罪案件各3件,均占比6.81%;其他犯罪案件7件,占比15.90%

 

    2.涉案主体学历专科居多。在武汉市,涉案184名大学生中专科学历101人,占比54.89%;本科学历83人,占比45.11%。湖北其他地区涉案大学生77人,其中专科学历51人,占比66.2%;本科学历24人,占比31.16%;硕士研究生学历2人,占比2.59%。调查反映,专科学历的涉案大学生多数毕业于民办职业学院或本科二级学院(即高职高专学校),这些学生多面临就业窘境。

 

    3.涉案犯罪职务层级较低。涉案犯罪团伙或单位往往有意雇佣涉世未深、初入职场甚至尚未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话术培训、升职加薪等方式,诱导求职大学生以业务员身份招揽客户,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底层执行者。故涉案大学生在犯罪团伙或单位中所处职务层级较低,一般扮演低层次角色,所起作用较小。据统计,武汉法院审理的涉案184名大学生中,普通员工106人,占比57.60%;管理层77人,占比41.84%;单位负责人1人,占比0.54%

 

    4.互联网公司涉案偏多。大学生求职涉罪行业主要包括电信、金融、文化传播、互联网科技、咨询、传销等领域,其中互联网企业是当前大学生就业求职涉罪的重灾区。犯罪团伙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租赁高档写字楼、在求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形式,将公司包装成为金融服务、文化传播等网络科技企业,把传统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行公司化、网络化运作。大学生多具有较好的网络交际及电脑操作能力,一些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毕业生容易被招纳进来,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5.判处监禁刑比例较高。在调研时间段内,在判决已生效的该类案件中,涉案大学生261人,其中判处监禁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52人,占比58.23%;判处非监禁刑(缓刑、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109人,占比41.76%。在判处的监禁刑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9人, 在涉案大学生总数中占比22.61%;判处三年以下监禁刑的93人,占比35.63%。统计表明,该类案件处刑总体上趋轻刑化,但判处监禁刑比例较高(见图二)。

 

    二、原因分析

 

    1.就业创业环境亟待规范治理。网络招聘信息平台已成为当前大学生落入“求职陷阱”的主要途径。一些无良企业或犯罪组织利用网络平台,通过虚高工资待遇、简化招聘程序、降低招聘条件等方式,诱使求职心切的大学生掉入陷阱。一些网络招聘信息平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招聘信息真实性、企业经营合法性审核不到位;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企业和网络招聘平台信息监管缺位,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投诉处理渠道和企业黑名单等机制;大学生识别犯罪能力差,甄别就业陷阱能力弱。这些因素给非法企业引诱大学生求职涉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2.高校就业指导机制不够完善。近年来,一些高校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专业设置不尽科学合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很多大学生面临着“刚毕业就失业”的窘境。此外,很多高校存在“重招生、轻就业”的问题,未建立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机制,未开设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对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就业陷阱等问题,高校指导提醒宣传不到位,大学生在求职过程容易被蒙蔽诱骗,坠入诈骗、传销、赌博、“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追求所谓“高就业率”,部分高校通过校企共建、校园招聘会等形式,邀请企业到校园内现场招聘,但个别高校因审查不严,竟与非法组织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导致一些大学生集体受害。

 

    3.求职涉罪需要法律政策关照。涉案大学生多处于20岁至23岁的年龄段,从法律角度讲,该年龄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社会经济角度讲,该年龄段处于在校学生到社会人的过渡阶段,通常社会适应能力不足、不具备经济独立能力。从湖北大学生求职涉罪案件的处刑情况来看,尽管司法机关已尽量对涉案大学生依法从宽量刑,但判处监禁刑的比例仍要高于非监禁刑。对于这种特殊年龄段的大学生犯罪,现行法律政策还缺乏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改善就业创业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就业公平度;将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实施专项帮扶、优先援助;建立就业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帮扶清单,开展“一对一”帮扶;完善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帮扶机制,拓展实践指导、能力提升、困难援助等服务,促进融入就业市场。与此同时,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着力解决手机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等问题,认真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防止新兴行业野蛮生长;深化行业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信息的监管,尽快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投诉处理渠道和企业黑名单等机制,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一案双查”、深挖行业“内鬼”,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构建大学生求职涉罪预防机制。强化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做好职业规划;加强大学生适应社会能力培养,提高大学生识别犯罪的能力和甄别就业陷阱的能力,帮助学生规避就业风险;及时梳理发布毕业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中的典型侵权案例,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强化司法机关的普法责任,采取法治辅导员、普法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建,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学生求职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教育。

 

    3.研究确立大学生求职涉罪刑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将大学生求职涉罪问题列入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犯罪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大学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被蒙蔽、诱骗而误入犯罪团伙,从事网络电信诈骗、传销等犯罪的,确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大学生与其他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罪责。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责,突出审查犯罪主观要件,对涉案大学生主观上不明知求职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认定其主观明知证据存疑的,应尽量做到不立案、不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可依法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责令学校或家长监管等非刑事处遇措施,同时可将涉案大学生涉嫌违法犯罪情况记录于公安机关办案警综平台,一旦涉案大学生再次实施相关犯罪,则依法以犯罪论处。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在校学生或初出校园时间不长,辨别犯罪能力较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大学生,应尽量作出不批捕、不羁押、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决定,以免涉案大学生因起诉被判刑而遗憾终生。

 

    在审判阶段,法院要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对于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追缴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涉案大学生,依法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可判处非监禁刑的要坚决判处非监禁刑,以防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因被判处监禁刑而交叉感染,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

 

    在改造阶段,要秉持“浪子回头金不换”观念,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高校机构、人社部门及学生家庭组成的共同帮教机制,帮助涉罪大学生顺利重返校园或回归社会;对涉案大学生判处刑罚的,除国家机关特殊岗位需要政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禁业的特定职业外,可通过立法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和学校查询涉案大学生犯罪记录,以免影响其日后升学升职、就业创业等人生重要环节。

 

    (课题组成员:王纳新  舒良进  陈玺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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