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察要闻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务公开    丨    以案说法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论坛    丨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与“酒驾”同罪
时间:2018-09-10  作者:邵华  新闻来源:津滨网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7年年底,孙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民警查获。民警见孙某一身酒气便将其送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0.10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车辆的类属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孙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车辆。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孙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原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孙某提出,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交警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要求缴纳强制保险、要求上牌的情况下,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进行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规范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只有“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定义为“非机动车”。孙某的电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鉴定结论为“机动车”类别车辆。鉴于现行法律规范仍然只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分法的前提下,交警部门认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在诸如此案的相关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超标电动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有的当事人以交警部门未要求超标电动车上机动车牌或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或者以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为由主张“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但是,有关机动车的界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超标电动车因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标准,即不合标的机动车,依法不能上牌,这并不能改变车辆的属性。上诉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核发机动车牌照、没有缴纳强制保险来说明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的理由不能成立。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应生产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驾驶人明确自己车辆属性,这对于车辆管理和交通秩序都有提供了一层安全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等方面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与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一样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人员信息 工作报告
党建信息 检务指南
检务公开
通知通告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第一...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整治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创新...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