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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克隆”存款被盗 法院:当事人担责六成,银行担责四成
时间:2018-06-22  作者:杨朝军 陆书明 吴国彬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报  【字号: | |

   【案情回放】427日,黎平县法院判决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因银行卡被盗取存款12700元,原告吴某鑫担责六成,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担责四成。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原告吴某鑫向黎平县法院提取诉讼称,20171229日,原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吴某鑫随即报警。

  经交涉,原告得知其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遂被人冒充取钱了,期间原告未有遗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且银行也未及时通知原告换取防盗芯片银行卡,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原告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等法律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辩称:原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由犯罪分子承担。该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确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是否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黎平县法院经审理分析认为,吴某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而吴某鑫在向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卡有绑定微信和支付宝,并曾支付过。由此可见,吴某鑫主观上存在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遂黎平县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决:储户吴某鑫对其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六成责任,被告承担四成的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机消费要注意身边之人,谨防他人观察到你手指按键的位置,窃取密码;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防止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信息及密码;不要轻易告之你的支付码及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更换芯片防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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